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政策和措施。
(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事業和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經濟政策;指導、協調文化事業和產業的發展。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藝術門類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
(四)指導藝術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文化系統藝術教育工作和文化人才的培養;負責全市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五)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制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社會文化活動開展;指導、協調圖書館、民眾文化藝術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事業;團結和服務社會文化組織和體制外文化人才,開展社會文化共建工作。
(六)負責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保護、搶救和傳承工作。
(七)負責對印刷業和各類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程式載體複製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負責全市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
(八)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出版物市場。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文化、出版物市場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負責對轄區內文化藝術、出版物市場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化、新聞出版經營項目。
(九)歸口管理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對外和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指導並管理全市文物事業。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起草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重要文稿、檔案;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文電處理和督查督辦;負責文秘、檔案、保密、綜治、信訪、衛生、後勤等工作;辦理市人大和市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負責本系統的新聞報導;協助局領導做好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統籌安排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事業經費和管理全局的國有資產;指導和檢查監督局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財務統計工作和經費運行的審計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的重點工程和設施改造的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險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局機關幹部的管理考核工作和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知識分子和專家的管理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出境人員的政審工作。研究和指導人事、勞動、工資分配製度改革;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系統黨務工作和老幹部工作;負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和群團工作。
(三)社會文化藝術科(文化產業科)。
擬訂專業文化藝術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指導全市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組織和指導藝術精品創作、製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指導專業藝術團體業務建設;指導和管理全市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及重大文藝活動。擬訂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指導圖書館和民眾文化藝術館的改革和業務建設工作;管理、協調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擬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機制,指導特色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扶持文化新興產業的開發;協調動漫和網路遊戲產業規劃和項目建設;研究、協調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要事項;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文化產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全市文化產業相關協會工作;督促文化產業項目實施,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負責社會文化共建工作。
(四)文化市場與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科。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對電子遊戲機在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動漫和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指導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文化市場有關行業協會中介組織開展業務活動;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此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依法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秩序。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查處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調查、調解著作權糾紛。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負責報刊、內部資料、出版物市場及印刷業、各類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等行業的日常監管和年檢核驗工作;負責對報紙和社科類期刊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讀;負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指導出版行業各協會、中介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五)行政審批科。
開展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事業和產業的政策研究;起草、審核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諮詢、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辦理外來檔案的會簽和本系統涉及行政法規類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法制、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依法負責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初審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備案、變更;履行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審批職能。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中共松滋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松編髮〔2010〕11號)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