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益陽商會

東莞市益陽商會

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是由廣東東莞市投資置業的益陽籍企業主自發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之一,將於2014年8月在廣東省東莞市民政廳註冊成立,以“凝聚鄉情,整合資源,互促共羸,回報社會”為宗旨。努力打造“誠信平台、智慧平台、精神平台、資訊平台和圓夢平台 ”

東莞市益陽商會

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是由廣東東莞市投資置業的益陽籍企業主自發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之一,將於2014年8月在廣東省東莞市民政廳註冊成立,以“凝聚鄉情,整合資源,互促共羸,回報社會”為宗旨。努力打造“誠信平台、智慧平台、精神平台、資訊平台和圓夢平台 ”。
商會自籌建以來,在各行各業鄉友中,首次有意向入會鄉友近600人。目前,商會會員在東莞的主要投資產業有:房地產、金融、家具、商務酒店、餐飲、服裝、電子、模具、壓鑄,五金機械、石油化工、電梯、皮包皮具、包裝印刷、工藝禮品、影視傳媒、網路科技、菸酒茶、食品等二十多個行業。他們之中有占亞洲生產總量20%的製鞋機械行業,領先於國內且有多項發明專利的工業爐製造業,珠三角從事商務酒店行業就達1000多家,電子行業更是主導整箇中高端市場。這些行業的年總產值逾500億元,年均創稅10億元,包裝吸塑製造業在整個珠三角也是獨樹一幟,其它如EVA鞋材製造,石油化工,飲食連鎖在廣東乃至全國更是獨領風騷。東莞市內各鎮、區專業市場和商圈都有大量獨當一面的益陽人正在成功經營他們的事業。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商會籌委會前後召開了四次籌備動員大會和發起人會議,並成功組織了商會各功能團隊的建設,在各級領導及眾多同鄉親友的大力推動和支持下,商會於2014年8月準備正式召開成立大會。我們將以一種時代創新型模式,積極擴大對外影響力和凝聚力,努力打造商會利劍航母長效發展機制,全力締結同心同德,團結奮進,和諧互助的行業發展氛圍,使商會成為在莞鄉友真正意義上的溫磬港灣,為家鄉和東莞兩地的經濟建設以及民族繁榮貢獻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入會須知

一、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莞益陽籍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建立商會網站,蒐集市場信息,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貿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交流和兩地經貿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承接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事項;

(七)、加強與全國各地益陽商會的聯誼交流,打造全國益陽商會及天下益商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二、會員對象

凡經廣東省內工商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湖南益陽籍人士經營的工商企業,經營穩定,遵紀守法,信譽較好,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三、入會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覺遵守本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四)、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的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書;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六)、擔任商會理事會的成員的,先提出申請,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費自由。

六、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會費標準(每屆三年)

(一)會長每屆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執行會長、監事會長每屆繳納會費50000元;

(三)常委會長每屆繳納會費30000元;

(四)常務副會長每屆繳納會費20000元;

(五)副會長每屆繳納會費15000元;

(六)理事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

(七)企業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3000元。

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為:Dongguan Hunan YiYang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東莞益陽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南省益陽籍人士、企業在莞投資註冊的企業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東莞、益陽兩地的經濟合作,拓展兩地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東莞、服務益陽、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莞益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並接受東莞市人民政府和益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東莞市南城區元美路豐碩廣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莞益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莞益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莞益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 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10、成立商會各功能團隊,組織發展部、項目運營部、融資招商部、資源整合部、後援服務部、宣傳廣告部、外務聯絡部、投資策劃部,更好精準的服務於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東莞市湖南益陽商會入會原則,本商會會員均為企業會員。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滿一屆後可申請退會。
2、單位會員:凡湖南益陽籍人士或企業在莞註冊登記的企業,經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
3、凡益陽在莞專家、學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成為本會顧問。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秘書處進行初審;
3、由秘書處審議,報會長會議批准;
4、會長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入會費的通知;
5、發放會員牌、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違反法律犯罪本會不予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莞益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職能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選舉監事會;
4、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事項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條以外的一般事項,可由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但到會人數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事項表決須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般事項會員大會可以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對表決事項未明確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視為贊成與會人員的多數表決意見。本會的其他會議的參會和表決均可按本款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機關審核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3、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財務狀況;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
7、決定會員的除名;
8、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4、5、6、8、9、10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湖南益陽籍人士中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各種會議;
2、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3、檢查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4、檢查督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5、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6、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4、參加會長會議,研究、決策商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2、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商會監事會職責

(一)、 根據《東莞市益陽商會章程》本會設立監事會。
(二)、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四)、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 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4、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審;
5、對本會機構和會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6、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查;
7、對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資金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實行現金與賬務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審批,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種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機關備案,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指導機關和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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