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能
(二)管理和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的改革發展、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精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定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產業規劃和經濟政策;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產業發展;參與規劃、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並實施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管理的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及文物事業科技工作,指導本系統的科學研究。
(五)管理文化、出版物、廣播影視及文物市場;指導和協調鎮區對轄區內文化、出版物、廣播影視文物市場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文物經營項目。
(六)負責全市廣播影視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廣播電視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審核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
(七)管理全市廣播電視、報刊欄目設定、變更,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審查;指導和協調全市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對全市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規劃和管理,統一管理協調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建立工作機制和協作機制;負責對全市電影資料統計的指導、監督工作。
(八)負責新建出版單位、設立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設立駐莞記者站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九)負責監督管理公開報刊和連續性內部數據性出版物;辦理一次性圖書、報紙和期刊出版物準印證;組織審讀工作。
(十)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經營和出租的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和非法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印刷企業、出版物、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的印製;對報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和網際網路等出版單位、印刷企業、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製作、進口、發行單位以及新聞單位駐莞記者站分別實行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調解著作權糾紛,管理著作權貿易活動;監督指導著作權集體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
(十三)指導和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的對外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以及行業的培訓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博物館事業以及文物利用和保護。
(十六)負責市文化市場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管理直屬單位。
(十八)指導鎮區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