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政字〔2011〕1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財務總監管理辦法
東營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省管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由市財政部門向企業委派,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財務總監對市財政部門和企業董事會負責。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財務總監的委派、交流、培訓、考核和獎懲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五條 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由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定。
第六條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熟悉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二)熟悉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級以上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有6年以上財務會計或審計專業工作經歷;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七條 財務總監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企業財務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材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監督企業改制、改組、併購,重大投資及投資收益等情況;
(四)參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業績審計;
(五)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進行督查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企業財務規定的事項與企業負責人實行聯簽;
(七)市財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財務總監應當每半年向市財政部門提交企業資產、效益和財務狀況的評價報告。財務總監認為企業存在可能造成財務數據失真、國有資產損失等重大事項的,應當隨時報告。
第九條 財務總監應當對企業發生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企業債券等重大經濟事件實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條 財務總監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未經批准,不得在企業或其他機構兼職並領取兼職報酬;
(二)不得接受企業現金或實物報酬、福利待遇、饋贈及在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得參加由所在企業支付費用的與經營行為無關的消費活動;
(四)不得參與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或參與企業內部集資分紅;
(五)不得利用職權在企業為任何個人謀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市財政部門要求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所出具的獨立審核意見和所簽署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在真實、完整與合法方面存在問題的;
(二)對所審核的企業重大事項未提出異議,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三)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和財務會計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或直接參與的;
(四)應當聯簽的事項因本人失職未履行聯簽手續的;(五)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四章 聯簽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簽制度,是指對應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負責人審批的財務事項,實行企業負責人與財務總監共同簽署審批意見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實行聯簽制度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的重大資金調度;
(二)企業經營性支出,超過規定限額的費用性支出;
(三)企業簽訂的有關經濟契約和借款契約;
(四)企業的重大貸款擔保;
(五)企業對外報送的重要財務報表和財務報告;
(六)企業呆壞賬及盤盈盤虧的處理;
(七)根據企業特點,市財政部門認為應予聯簽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行聯簽制度的事項,應當在企業負責人簽署意見之前送財務總監審簽。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應當積極配合、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財經政策、規章制度對有關事項進行聯簽。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級別與被派駐企業副職對等,工資待遇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支付。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3年。聘期屆滿後可以連續聘任,但在同一企業最多不得超過2個聘期。連續聘任滿2個聘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考核合格的,可轉為同級別委任制幹部。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實行迴避制度。財務總監不得在與本人或其親屬有產權關係的企業任職;不得在有親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等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任職。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解聘:
(一)被有關部門取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三)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四)工作嚴重失職或瀆職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或者有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六)因工作需要不宜擔任現職的;
(七)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第六章 企業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積極為財務總監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及時通知財務總監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參加經營班子會議,及時向財務總監提供有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確保財務總監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主動聽取財務總監對企業經營、投資、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將須經財務總監聯簽的事項,及時送財務總監進行聯簽。對財務總監拒絕聯簽的事項,企業經過認真複議,認為必須辦理的,可以組織實施;但因此造成損失的,要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上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的事項,規定須經財務總監審核的,應當附財務總監的獨立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有權向市財政部門報告、舉報或投訴財務總監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