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09〕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本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以享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對所屬部門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實施監督。
市、縣區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的相關工作。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政府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
市、縣區政府從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公益助殘資金,用於殘疾人的康復、教育、體育、扶貧等項目。
第五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托養機構。殘疾人康復納入基層衛生服務內容。殘疾人助行、助聽、助視等康復項目納入公益助殘資金補助範圍。
第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免交門診掛號費,優先就診、取藥、檢查、治療、住院。
殘疾人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就醫的,免收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病房空調費、暖氣費;普通住院費、床位費、護理費減收50%,治療費、儀器設備檢查費、手術費減收30%。
在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的,醫療單位參照上款標準,據情予以減免,減免幅度不低於30%。
第七條 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和假肢裝配工作。
第八條 積極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鼓勵和資助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對接收適齡殘疾兒童、青少年進行義務教育的民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按規定撥付義務教育經費;對在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及普通中國小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青少年學生,實行免費教育。
第九條 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中,殘疾考生可免試體育,聽力殘疾考生可免試外語聽力,免試科目按合格等級計入考試成績。
第十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取得手語翻譯證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一條 對生活困難的統招在校殘疾大中專學生、取得畢業證的大中專函授生和自學生給予80%的學費補助,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殘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公共媒體對宣傳殘疾人事業和反映殘疾人生活的稿件、宣傳片、公益廣告應予免費,在“全國助殘日”等殘疾人重大節日期間應予集中宣傳;
(三)電視欄目加配字幕、解說,新聞欄目設手語;
(四)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或者讀書專區。
第十三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殘聯、文體部門組織的排練、演出、訓練、比賽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
在市級以上重大競技體育比賽或者文藝表演中獲得國家、省、市級優秀名次的殘疾人運動員、演藝人員,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獎勵。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列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探索由財政部門代扣。
第十五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且具備相關條件的殘疾人,由市、縣區殘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資金扶持。
第十六條 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殘疾人個人勞動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下崗分流中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安排下崗。
第十八條 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殘疾人就業。公益性崗位工資和各類社會保險由市、縣區殘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在城鎮街道、社區、居住小區設立的公廁、停車場、售報亭、電話亭、環境衛生等服務性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視窗,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免收未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用人單位在人員錄用中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條 教育、勞動保障、殘聯等部門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參加各級殘聯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其培訓費、食宿費、材料費由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把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農業、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支持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扶貧示範基地建設等扶貧開發項目時,應當重點向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傾斜。
第二十二條 把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專項救助金。
第二十三條 鼓勵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辦方便殘疾人的優惠服務項目,減免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的燃氣費、取暖費、電費、水費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發放購房補貼、優先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補貼,在樓層分配上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予以照顧。
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無房戶或者危房戶,經縣區殘聯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優先資助新建或者維修住房。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一)進入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文化館、旅遊景點、公園和公益性體育健身場所,免交門票;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二)在公共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
(三)盲人、下肢殘疾人免費搭乘公共汽車等市內交通工具;
(四)郵政部門對盲人讀物免費寄遞;
(五)聾人的手機簡訊費用減半收取;
(六)肢體殘疾人購買自駕的殘疾人專用車輛,減半收取登記手續費,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
(七)對家庭成員中有2人以上是殘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聾人的殘疾人家庭,免收有線電視初裝費,減半收取基本節目收視費;
(八)對殘疾人家庭免收寬頻入網費,減半收取寬頻使用費;
(九)農村殘疾人免交“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費,生活用電、水、煤氣等費用應予減收或者免收。
第二十六條 公園、影劇院、博物館、藝術館、體育館、車站、機場、醫院、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有方便盲人和肢體殘疾人行走的通道。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無障礙設計和建設。未按無障礙設計的,審圖時不予通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不按無障礙建設的,視為不合格工程,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農村公共服務場所、文化娛樂設施應當逐步推行無障礙建設,居住集中的村級社區道路實現無障礙建設。
第二十七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公共運輸工具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要求,城區公車站增設盲文站牌。工商、稅務、銀行、保險、電信、鐵路客運、公共運輸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為殘疾人設立專門服務視窗。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定殘疾人優先、憑證優惠及免費的明顯標誌。
文化、體育、娛樂、交通、購物、飲食、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車位。
第二十八條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援助。
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繳納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免交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惠扶持的政府相關部門,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惠扶持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優惠扶持的,由負責優惠扶助工作的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