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漳州市委辦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漳委辦〔201〕126號)和《中共東山縣委 東山縣人民政府關於東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東委發〔2012〕4號)設立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縣公務員局合署辦公,正科級。

職能

一、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職責劃給縣經貿局;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交給縣地稅局。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完善鎮和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二、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及制度;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業務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統籌和促進城鄉就業發展的基本政策、規劃和措施;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實施計畫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四)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 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縣職工職業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縣勞動培訓中心、社會力量等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培訓的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和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設。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制度改革和組織實施。

(六)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指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

(八)健全和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契約,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實施;負責有關安置政策和調配工作,辦理企業工人調動手續。

(九)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規範管理勞動爭議仲裁,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及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2、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資、職稱的管理工作。

3、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保密、安全保衛、信訪接待、機關效能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和國有資產。

4、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實施,負責有關安置政策和調配工作,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招工和工人調動手續。

5、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審核調節行業工資收入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標準,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6、組織建立健全社區社會保障體系,強化社區服務功能,負責全縣勞動關係統計,參與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二)仲裁監察股

1、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2、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3、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建立和完善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4、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全縣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勞動者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督促落實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5、牽頭擬定全縣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有關突發事件和跨地區、跨縣(市、區)案件;受理和查處企業、職工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申訴、舉報,負責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的處理。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6、指導和監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情況的統計工作。

7、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企業集體契約的備案工作,審核縣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8、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

9、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工作。

(三)就業培訓股

1、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統籌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及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管理辦法,並實行監督管理。

2、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實施計畫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

3、擬訂全縣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監督檢查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和調控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擬訂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督促指導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定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4、負責全縣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劃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5、負責全縣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管理,制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從事有關就業服務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6、擬定全縣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負責全縣工人考核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就業準入制度。

7、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勞動培訓中心、社會力量等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設,綜合管理和監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四)社會保險股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農村的社會保險工作。

2、審核編制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率和基本徵繳指標,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督導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

3、負責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和給付標準,審核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給付待遇標準,審核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給付項目和給付標準。

4、負責擬定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縣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

5、負責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和服務網路,組織實施基金運營機構和有關機構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資格認定,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6、負責職工工傷的認定,承辦職工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東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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