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一)貫徹國家、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擬定全縣種植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辦法和細則,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縣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我縣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定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負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工作;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工作。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四)制定並實施農村能源及農業生態發展,負責農村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並管理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農村節能減排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促進農業貿易、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縣農業對外開放。
(十六)負責全縣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組織調度、督促落實等工作,合理安排新農村建設資金。
(十七)授權農機局、畜牧局、水產局、農業行政執法局行使行政職能。
(十八)做好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工作,完成國家交辦的各項觀察任務。
(十九)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農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縣農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人事行政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檔案、會務、安全、保密、信訪和外來人員接待工作;購置和使用辦公用品,安排職工福利;制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農業系統內部的審計監督及事業單位領導的離任審計工作;負責縣人大、政協定案以及全系統目標管理工作。
(二)農業區化辦公室
擬定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題規劃;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全縣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審核、申報;負責全縣農業基本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編制全縣區域化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資源和農業自然生態環境的調查評價工作;負責農產品出口加工園區建設。綜合農業局內設機構及農口各部門的工作。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監督各部門農村重要工作完成情況;承擔縣農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生產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種植業生產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組織種子(種苗)及其資源品種審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參與植物防疫法規、規章草案和農業生產有關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提供並發布農情信息。負責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科技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及農業資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管理外來物種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促進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四)對外經濟合作與勞動力轉移辦公室
負責外向型農業綜合指導和協調服務,組織落實有關農業對外開放的規劃與政策;承擔涉外農產品國際貿易促進服務工作;承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外事接待和對外項目洽談的組織工作;承辦涉及與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承擔對俄政府間工作聯絡、對俄農業合作、科技合作、維權服務、技術成果引進等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農業涉外事務。擬定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劃和政策;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的制訂和落實;指導農民非農職業技能培訓;組織開展勞務對接等相關服務;負責陽光工程培訓工作;負責《勞動力轉移辦法》的貫徹實施。承辦縣域經濟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扶貧開發、綠色產業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農村貧困地區中、長期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扶貧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老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扶貧開發計畫並實施;組織全縣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革命老區村項目立項、審核、檢查和管理,監督和檢查扶貧資金的使用;組織全縣農村貧困地區幹部培訓和貧困農民技能培訓工作;開展全縣農村貧困狀況的監測與統計,協調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工作;承辦縣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標準化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質量監控、信息發布、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編制綠色食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和綠色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組織企業參加綠色品牌展銷活動,協調有關企業參加綠色食品申報,承擔縣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