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東寧縣人事局是主管全縣人事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人事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縣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政策規定,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複議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擬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完善統發工資的人事管理工作。
(三)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人才規劃、培訓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華(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後制度;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五)負責全縣畢業研究生、非師範類高等院校和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研究制定指導性就業原則;提出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負責全縣中專以上自費畢業生錄用手續審批和就業指導工作,負責承辦與高校聯合辦學的協調、管理及其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六)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全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七)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研究擬定“農轉非”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我縣相關的政策規定;研究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完善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工作。
(九)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各部門全縣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十一)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對縣行政幹部學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人事系統宣傳、調研和信息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人事局職責,設11個崗位。(一)文秘崗位
負責檔案收發、處理,局內檔案核稿、印製,印信管理、文書檔案管理及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內財務、後勤和職工福利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保密、保衛、對外接待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局職工大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的通知、記錄和督辦工作。
(二)綜合調研崗位、錄用調配崗位
負責人事政策的綜合調研,研究擬定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事政策法規執行情況;負責督查、督辦及人事信息、人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取議案的綜合辦理工作;負責全縣人事工作的綜合調研、協調指導和宣傳報導;負責起草全局性的綜合材料。
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政策法規;負責擬定我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政策規定;研究制定全縣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幹部的考試錄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具體負責縣直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立、完善並實施國家公務員人事行政複議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的“兩聘”、鄉鎮選聘契約制幹部和中、省直駐東寧縣事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證的登記、發放和管理工作。
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負責辦理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和有特殊困難的幹部調入;負責辦理軍隊隨軍家屬的調入;承辦成建制單位回遷幹部的調入和安置;負責調入、調出我縣一般幹部的審批及縣直一般幹部的調整與調配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和黨政管理人員家屬“農轉非”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中、省直單位因工作需要從縣外選調幹部事宜和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拔與協調工作。
負責擬定畢業研究生、非師範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指導性分配原則、方案和相應的就業政策,並辦理就業手續;吸引、接受外地生源、短缺專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來我縣工作;負責地方計畫委託高校為本縣培訓短缺專業自費生工作;負責非在職畢業留學生回國就業的安置工作;提出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負責全縣中專以上自費畢業生錄用手續審批工作。
負責承辦縣政府組成人員提請縣人大任免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各部門副職任免工作;負責縣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