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規則
一、區政府領導每月要至少定期召開兩次分管部門工作例會,聽取重點工作情況匯報,對突出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明確工作方向,提出指導建議和具體要求。工作例會召開情況應形成《備忘錄》並報主要領導。區長每一至兩月聽取一次副區長工作匯報。
二、區政府專題會召開前,分管副區長事前要對上會議題進行充分研究,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屬地的,應事先徵求街道意見,拿出具體意見和辦法措施。專題會上,涉及部門匯報要直入主題,與會領導及部門充分發表意見。
三、分管副區長對於市有關部門部署的任務和分管領域發生的事項,認為屬於重大任務或重要事項的,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及時報告主要領導,主動召集有關部門研究並拿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意見。
四、區政府領導對於中央及市級部門下發的政策檔案、部署的工作任務,應結合東城區實際,研究制定符合區情的貫徹落實政策措施,不能以簡單開會來落實。需要其他部門協同配合落實的,區政府領導應一起研究確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
五、圍繞全市及全區工作重點,區政府領導要做到心中有數,推進工作中抓住主要矛盾,研究解決辦法和措施;要善於統籌協調,學會彈鋼琴,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六、區政府領導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於分管領域的難題和分管部門反映的問題,首先要深入分析研究,拿出解決思路和具體方案;對於經過幾輪研究仍不能妥善解決的難題,應及時提交班子共同研究解決。要通過研究解決難題和問題的過程,形成自己的工作方法、工作風格和工作思路。
七、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工作上要相互補缺、相互溝通、相互尊重、互通有無,做到互為整體,形成團隊精神。
八、班子成員可以通過多種專題會形式,對分管領域事項進行決策,具體決策許可權由區政府辦公室研究出台辦法確定。
東城區政府議事規則
區政府議事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黨組會議制度。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組成,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決定和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街道辦事處主任參加會議,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特邀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監察員、非公企業代表等列席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第一、第三周的周一下午)。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
(二)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向區委常委會匯報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審議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五)討論和通過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制定區政府的工作計畫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七)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元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研究審議部門預算調整或動用結餘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費使用事項;研究審議財政借款事項。
(八)研究審議重要幹部任免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並形成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經區長審定未被列入當次會議的議題,可改由區政府專題會議或其他形式解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安排議題;出席會議的區政府領導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且議題涉及的分管副區長必須到會,分管副區長因故不能到會的,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不安排上會。
會議紀要向公眾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