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本會宗旨: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發揮組織功能和整體優勢,增強企業活力,開展各類活動,促進杭州市經濟的繁榮發展。宣傳民進會員企業家的先進經驗和優秀事跡,為民進會員企業家施展才能搭建舞台,為民進會員企業家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結合提供服務。
反映民進會員企業家的意願,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杭州市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為杭州市經濟建設獻計獻策;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報告會、座談會、交流會、交易會;
(三)經有關部門同意,介紹國內外的市場動態與商品信息;
(四)組織企業諮詢,推廣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經驗;
(五)開展扶貧幫困等社會服務活動;
(六)組織參觀、考察、聯誼等各種活動;
(七)出版聯誼會會刊,促進會員之間的學習與交流。
聯誼會章程
杭州民進企業家聯誼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杭州民進企業家聯誼會。
第二條 杭州民進企業家聯誼會是由杭州市民進經濟界等領域的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發揮組織功能和整體優勢,增強企業活力,開展各類活動,促進杭州市經濟的繁榮發展。
第四條 宣傳民進會員企業家的先進經驗和優秀事跡,為民進會員企業家施展才能搭建舞台,為民進會員企業家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結合提供服務。
第五條 反映民進會員企業家的意願,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杭州市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為杭州市經濟建設獻計獻策;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報告會、座談會、交流會、交易會;
(三)經有關部門同意,介紹國內外的市場動態與商品信息;
(四)組織企業諮詢,推廣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經驗;
(五)開展扶貧幫困等社會服務活動;
(六)組織參觀、考察、聯誼等各種活動;
(七)出版聯誼會會刊,促進會員之間的學習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杭州市範圍內擔任經理、廠長及從事經濟、技術、中介、法律等工作的民進會員;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聯誼會舉辦的各種講座、報告會和本團體年會等活動;
(三)對聯誼會的活動有建議、批評權;
(四)有向聯誼會提出要求幫助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誼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關心聯誼會工作,維護聯誼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完成聯誼會交辦的工作,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的退會:
(一)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聯誼會。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下一年度作自動退會處理;
(二)經常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應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勸其退會;
(三)有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或做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審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設常務副會長一名),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誼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聯誼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聯誼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聯誼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聯誼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聯誼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不超過十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聯誼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聯誼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聯誼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 聯誼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贊助和個人捐贈;
(三)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團體的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08年 11 月 16 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