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關於進一步明確環境噪聲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權的通知

杭環發〔2010〕160號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對環境噪聲的監管,根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七條、《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現將《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中對環境噪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各級公安部門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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