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推進全市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產品質量狀況;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
(二)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相關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全市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
(四)統一管理全市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認證市場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較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投訴、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負責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調研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組織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組織人事處: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幹部、職工職業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政策法規處:組織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的組織和督辦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組織實施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受理、交辦及相關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處:組織擬訂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和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本系統技術機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系統內財務監管工作;編報系統年度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內部審計和綜合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技術合作、學術交流、科技成果評審和推廣等工作;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的工作。
質量處: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研究、分析、報告全市巨觀質量狀況,擬訂全市質量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名牌戰略,擬訂推進名牌戰略的政策措施,承擔名牌產品的認定和推薦工作;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推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開展政府質量獎評審和推薦工作;組織開展重點產品質量趕超工作;依法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稽查處: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組織上級部門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和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整治;承擔防偽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市)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質量技術監督投訴、申訴和舉報的相關工作。
標準化處: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推進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承擔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管理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計量處:組織實施計量和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計量器具,組織開展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承擔全市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職責,組織開展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轄區內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市場認證行為;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開展合格評定工作。
歷史沿革
民國35年(1946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後,杭州市建立度量衡檢定所。因經費缺乏,縣級度量衡管理機構未全部恢復。 1949年5月,杭州市解放。6月15日,市軍管會接收杭州市度量衡檢定所,恢復度量衡所管理職能。8月,劃歸市商業局。1957年,杭州市度量衡檢定所改名為杭州市計量檢定所,位於中山中路163號,增加壓力、電學、溫度檢測項目,定編10人。1959年6月,由市商業局劃到市科委。1962年8月,杭州市計量檢定所被精簡,人員併入省標準計量管理處。此後,因市場衡、量器失準,市工商局重建度量衡檢定所。1968年9月,工商局設度量衡檢定組,對外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度量衡檢定所,1973年11月,在杭州市科技局下設杭州市計量所,定編20人,與工商局度量衡檢定所並存。1977年10月,撤消工商局度量衡檢定所;11月,人員、設備、房屋、經費全部併入杭州市計量所。1978年7月,改稱為杭州市標準計量管理所,定編25人(後增至35人)。設長度、力學、熱工、電學和標準計量管理5個組,承擔全市的計量和標準化管理工作。地點在官巷口市科技局辦公樓旁小廟內。1979年1月,市科委黨組(1979)4號文,任命林梁、程維中為副所長;1980年3月,市科委黨組(1980)32號文,任命周象龍為副所長。從1975年至1980年,蕭山、餘杭、富陽、臨安、桐廬、建德、淳安7縣先後成立縣標準計量所。
1983年10月,杭州市標準計量局成立,列入市政府序列。同月,市委(1983)223號文,任命林梁為黨組書記、局長,陶景涵為黨組成員、副局長,何錦明為副局長,陳德昌為黨組成員。局內設標準化、計量、組織宣傳、行政和辦公室等科室,暫定編制30人,地址在杭州市保俶路48號。1986年11月,市編委(86)98號通知,將科改為處;1991年5月,局機構增設質量監督處,增編5人;是年12月,行政處更名為綜合計畫處。從1986年至1988年,西湖、上城、下城、江乾、拱墅5城區先後建立區標準計量所。從1990年至1991年,富陽、臨安、建德、淳安、蕭山、餘杭、桐廬7縣(市)所先後改建為標準計量局。
1996年6月,根據杭編(1996)45號文,杭州市標準計量局更名為杭州市技術監督局,機構為2室6處,即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組織人事處、綜合計畫處、標準化管理處、計量管理處、質量監督管理處、政策法規處。其中,組織人事處和紀檢監察室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局機關行政編制核定42名。從1996年至1998年初,各縣(市)標準計量局亦相繼改為技術監督局,各區標準計量所改為技術監督所。
1999年9月,省政府浙政發(1999)243號文,對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體制。2000年9月,杭州市委發(2000)25號文,將杭州市技術監督局更名為“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門,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領導。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領導下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杭政辦發(2001)286號文明確劃入職能有:原市經委承擔的質量管理職能和原勞動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能。設9個職能處室,即辦公室、政治處、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質量管理處、監督稽查處、標準化處、計量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核定行政編制51名。另設“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隊”為局直屬機構,定編25名。各城區在原技術監督所的基礎上組建“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XX分局”,並加掛稽查隊牌子,為杭州市局的派出機構,共核定行政控制編制64名。各縣(市)技術監督局統一更名為“XX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並加掛稽查隊牌子,為杭州市局的直屬機構,共核定行政控制編制86名。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建質量技術監督分局,並加掛稽查隊牌子,為杭州市局的派出機構,共核定行政控制編制16名。
2005年,根據杭編[2005]330號文的批覆,增加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時增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增加機關編制5名,其中處級領導2名。增編後,機關編制56名(含後勤服務人員7名),局級領導職數4名,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根據市局職能調整,對各區、開發區及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增加相關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在質量監督管理科增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牌子。同時增加總編制55名。增編後共核定各區、開發區分局和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編制214名。
現任領導
局長:樓倻捷
副局長:俞敏
巡視員:邵新華
法律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發布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規章和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
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工業產品許可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案也具有法律強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316個,形成基本適應行政執法需要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