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 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杭府法備告[2007]13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7-10-10 |
實施日期:2007-10-10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蕭山區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3號 蕭山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蕭政發[2007]9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蕭山,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就加強犬類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
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為主要法律依據,以嚴格控制、禁限結合和分級管理為原則,以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為方針,以依法規範養犬為目標,加強犬類管理。管理區域
犬類管理區域範圍為蕭山區行政管理區域,分為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其中城市化管理區域(詳見蕭政辦發〔2007〕111號檔案)為重點限養犬區(尚未達到城市化管理標準的區域除外);其他均為一般限養區。審批許可
1.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1)在本區範圍內有常住或暫住戶口、獨立居室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本區的境外人員,可以申請養犬。
(2)經批准的個人養犬戶每戶只準限養一隻。
(3)重點限養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身高在45厘米以上、身長在60厘米以上)。對於重點安全保衛單位或科研單位因保衛、科研需要確需養犬的,須憑該單位上級部門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後,報區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4)從境外攜帶犬只進入本區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2.養犬許可證辦理程式
(1)申請養犬人員購犬後,需持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薄到鎮、街道或區犬類管理中心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經所在社區(村)、鎮審核同意後,應立即攜犬並隨帶相關材料到區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免疫接種、接受檢疫,領取《犬類免疫證》。
(2)申請人領取《犬類免疫證》5天內,應攜犬並隨帶《犬類免疫證》等相關材料向犬類主管部門申請養犬許可證。犬類主管部門應自接到養犬申請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核心發《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給予書面答覆。
(3)《養犬許可證》每年檢驗一次,時間為3月1日至30日,由區犬類主管部門會同鎮街及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養犬年檢的相關手續。養犬人在檢驗時應當出示《養犬許可證》和有效的《犬類免疫證》。
(4)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管理服務費。重點限養區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一般限養區每隻犬第一年為600元,以後每年度為300元。一般限養區內若有犬只轉移到重點限養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限養區的養犬條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補交管理服務費差額。
因特殊需要而養犬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準予免繳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
1.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犬只出戶必須束犬鏈、系掛犬牌,由成年人牽領並隨身攜帶《養犬許可證》;犬只在戶外的排泄物,必須由攜犬人負責清除。2.犬只進出場所規定:
(1)不得進入政府機關、文物保護、烈士陵園等場所。
(2)不得進入湘湖景區、主要公園、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車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3)不得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小型計程車徵得司機同意的除外)。
(4)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3.犬只宰殺、死亡、失蹤的,應當向區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管理職責
區政府成立犬類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城管執法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城管執法、農業、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執法局。區城管執法局是我區犬類主管部門。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犬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負責養犬許可證的審批、核發、監管;負責對違法養犬的查處;負責對狂犬、野犬、流浪犬、遺棄犬和暫扣犬的收容、捕殺及犬類屍體的無害化處置等工作。
區農業局:負責《動物診療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的核發及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犬類診療場所監管等工作;負責組織狂犬病疫苗供應,組織實施犬類防疫、檢疫工作以及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的檢測和負責查處非法生產、經營、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的違法行為。
區公安分局:負責用於保衛、科研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初審工作,處理犬只擾民、恐嚇或傷害他人等治安事件,協助城管執法、工商、農業、衛生等部門有關犬類執法查處工作,及時查處暴力抗法及其他阻礙執法工作的各種行為。
區衛生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免疫接種,狂犬病人的診治及監測工作;負責狂犬病的預防宣傳和疫情監測工作。
工商蕭山分局:負責督促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美容的經營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犬類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負責犬類養殖場、犬類診療所、犬類銷售經營、犬類美容業的登記發照和查處在重點限養區內從事犬類養殖和銷售的違法行為。
區環保局:負責犬只銷售點、養殖場、診療機構設立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涉及犬類管理、執法、收容及犬類屍體無害化處理等經費的保障。
鎮街:負責對養犬戶的初審登記、日常犬類監管及宣傳工作,協調和處理轄區居民因養犬而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協助職能部門做好犬類管理與執法工作。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犬類管理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罰則與獎勵
1.違反限制養犬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2.對犬類管理與執法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其它
1.犬類管理所需專項經費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其規費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2.犬類經營管理按照《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本決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具體犬類管理實施辦法由蕭山區城管執法局制定施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