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維修企業獲得《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滿一年的

(1998年1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保護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家用電器、通訊器材、辦公自動化用具、電動工具等機電產品的維修企業和維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維修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實施管理的維修產品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機電產品維修管理目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是全市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託區技術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技術監督部門實施機電產品維修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修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機電產品維修管理目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和負責維修技術資格等級標準及評審、發證工作;
(四)負責維修質量方面的投訴,對維修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維修企業可依法自行組織維修行業協會,維修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維修企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凡從事機電產品維修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檢測、維修設備和經營場所;
(二)具有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維修技術人員;
(三)具有保證維修服務質量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凡從事列入《機電產品維修管理目錄》的產品維修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個月內,向技術監督部門申領《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維修企業的維修設施、場地等條件進行審查,並對其維修技術能力實行考核,經審查和考核合格後,頒發相應的《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維修企業取得《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維修企業按其技術條件、設施和維修範圍劃分如下等級:
(一)一級維修企業:可以從事高、中檔進口及國產產(商)品的大修,更換主要零部件,部分專項修理以及全過程的維護保養。
(二)二級維修企業:可以從事中、低檔進口及國產產(商)品的修理,更換一般的零配件及一般的維護保養。
(三)三級維修企業:可以從事一般國產產(商)品的修理業務。
第九條 維修企業取得《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後,應實行掛牌營業,向消費者明示已取得的維修技術資格等級,開展與技術資格等級相符的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條 維修企業獲得《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滿一年的,可以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晉級,經審查和考核合格的,予以頒發上一級《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
申請晉級的維修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必須有良好的服務質量記錄,並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沒有被處罰記錄。
第十一條 維修企業的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維修從業人員經維修技術資格考核合格,取得技術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維修。
第十二條 維修企業因合併、分立、遷址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申請歇業等事項,應向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維修企業不得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或晉級資格。維修企業不得偽造、塗改、倒賣、轉讓《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
第三章 維修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維修企業可以要求消費者說明產品故障情況,並依法獲得合法的維修報酬。
第十五條 維修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必須向消費者明示質量承諾保證;
(二)維修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所引起的責任;
(四)嚴格把好零配件質量進貨關,確保零配件質量。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妥善保管維修產品,對遺失的維修產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對維修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
(七)不得誇大故障,欺騙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
(八)接受消費者對產品維修質量的查詢;
(九)出具接受產品的清單;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除當場可以維修的產品外,維修企業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維修契約,維修契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修產品的名稱或項目、數量及產品型號;
(二)維修材料的規格、數量、質量;
(三)故障現象及維修歷史、維修時間;
(四)維修收費標準,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號;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仲裁條款;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 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技術標準進行維修。無上述標準的,可參照維修產品使用說明書或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 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維修企業應對維修的同一產品的同一故障規定合理的保修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對更換新的零配件的,其保修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致使維修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維修企業必須予以免費維修;維修超過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維修企業應退回維修費用,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九條 維修企業應遵守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為贓物提供改裝服務或其他銷贓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消費者在接受維修服務過程中享有如下權利:
(一)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維修企業提供的維修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因接受維修服務而受到的損害,享有依法索賠的權利;
(二)享有自主選擇維修企業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一家維修企業的強制性服務;
(三)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四)有權根據維修服務中的不同情況,要求維修企業提供有關的維修內容、調換的零配件的名稱、產地、規格、等級及支付費用等有關情況;
(五)因維修質量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與維修企業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維修企業的維修質量進行用戶跟蹤檢查,對取得《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維修企業,應定期進行技術資格審查。對維修質量下降、經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維修企業,技術監督部門可降低維修企業的技術資格等級,直至收回《機電產品維修企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
第二十二條 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接受消費者對維修質量的投訴,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應派員對維修質量糾紛進行調查,並及時作出維修質量鑑定,提出處理意見,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維修企業之間的糾紛,對維修企業的維修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技術監督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技術資格等級,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責令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取得相應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擅自從事維修業務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超越技術資格等級從事維修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造成維修質量事故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塗改、倒賣、轉讓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收回技術資格等級證書,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或者不按規定懸掛維修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處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維修從業人員未取得技術資格證書從事維修業務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維修過程中,故意誇大產品故障,欺騙客戶,牟取非法利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維修產品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等強制性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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