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杭州市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九月八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築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及實施對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和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提高建築物的隔熱保溫性能、空調製冷制熱系統效率及照明設備效率,加強建築物用能系統的管理,在保證建築物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等能耗。
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經濟、科技、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建築節能意識,從試製、生產、實用、推廣等環節加強建築節能的推進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政策保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節能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應當對新建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開發利用、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發展狀況和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編制更低能耗的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相應的施工規程、驗評規範及評估體系。
本市實施建築施工圖節能設計篇(章)評估制度、建築物能效認定和標識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鼓勵建築節能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科技經費時,應當增加建築節能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及推廣套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建築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定期發布鼓勵在本市推廣套用的建築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目錄。
第十條 新建建築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建築節能標準及省、市建築節能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鼓勵新建建築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條 鼓勵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物節能改造的重點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
既有建築物改造應當儘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突出屋面和門窗的節能改造。在居住建築平改坡改造中,可結合太陽能熱水器的套用。
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物涉及圍護結構的,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標準和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在規劃布局(建築高度、間距、自然通風組織)和建築物平面布置、朝向、體型、體量等方面應當綜合考慮建築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物的業主應當在立項前自行組織建築節能專題論證。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或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進行建築節能專題審查。凡立項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無建築節能專題論證內容的,不予立項。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產品。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產品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購產品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進行節能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設計檔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進行審查,並在審查報告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圖審結論應定為不合格。
牆體、屋面、門窗等建築物圍護結構的節能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報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節能設計篇(章)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施工圖節能設計篇(章)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報告作出相應的圖審結論。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查驗施工圖審查報告。對建築節能內容未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規程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構配件的驗收,並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
牆體和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建築節能施工規程進行監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監理人員應當查驗進場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並按規定見證取樣和驗收。未經監理人員驗收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牆體和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責令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現場建築節能材料、產品以及重要部位的專項檢查,重點對建築物的圍護結構和空調暖通系統在主體完工、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監督檢查,並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提出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進行專項驗收。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註明建築節能實施內容。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建築節能相關規定,或者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沒有通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施工和監理行為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時,應當提供房屋的門、窗及牆體保溫的主要材料樣品,並在《商品房預售契約》中予以明確。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隔熱保溫性能指標、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節能建築進行宣傳和銷售的,應當委託專業的建築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建築效能認定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在進行建築物的裝修和使用時,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節能圍護體系,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居住小區內公共建築節能設施及設備的圍護、保養、維修和運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行節能建築示範工程(小區)評選制度。鼓勵創建節能建築示範工程(小區),對達到節能建築示範標準的建築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小區)”標識。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築節能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建築節能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建築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築節能規範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