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辦〔2004〕10號
【發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杭政辦〔2004〕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為鼓勵國內各類人才來杭工作或創業,促進人才柔性流動,提高城市的綜合競爭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決定》(市委〔2004〕1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杭州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人才居住證》)是非杭州市戶籍人才在杭享受有關市民待遇的憑證。
二、凡外地人員以不改變戶籍、不接轉人事關係的形式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下同)工作或創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本規定申領《人才居住證》。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專學歷並屬於《杭州市人才開發目錄》中急需或緊缺專業的人員。
(三)持有技師以上(含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經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緊缺工種中具有高級工證書的人員。
(四)經有關部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的人員。
(五)個人在杭投資50萬元以上的經營者。
三、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引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公安局負責《人才居住證》的發放和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居住證》實施中相關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一)、(二)、(五)項條件需要申領《人才居住證》的,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三)、(四)項條件需要申領《人才居住證》的,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證申請表》;
(二)本人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高級工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證;
(四)在本市的居住證明;
(五)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的聘用(勞動)契約或投資、開業的相關證明。
五、經審核符合申領《人才居住證》條件的,受理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開具核准通知書,並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憑核准通知書到公安部門辦理《人才居住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受理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辦理《人才居住證》的人員,不再辦理《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登記證》。
六、《人才居住證》工本費由市物價部門審核確定。
七、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的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發生變化的,應在情況發生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安局辦證視窗辦理《人才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公安部門每半年將變更情況送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八、持有《人才居住證》的人員,可享受以下相關待遇:
(一)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的考試或登記。
(二)在本市參加國家職業培訓考核鑑定。
(三)安排子女在本市就讀。幼兒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相應條件的學校就讀;高中階段,參加全市統一的招生考試,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相應條件的學校就讀。
(四)在規定範圍內報考本市公務員。
(五)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持有《人才居住證》的人員,在杭州市區就業後,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統籌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今後,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七)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並按本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轉移手續。
(八)在本市工作並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九)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十)國家、省和本市對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的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人才居住證》有效期為兩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於期滿前1個月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按原辦證程式辦理換證手續。
十、《人才居住證》遺失時,持有人應及時向市公安局辦證視窗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
十一、持有《人才居住證》的人員,因終止、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應及時到市公安局辦證視窗辦理《人才居住證》註銷手續,憑《人才居住證》註銷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十二、持有《人才居住證》的人員,申請本市戶籍並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本市戶籍時,《人才居住證》由公安部門負責收回。
十三、持有《外國專家證》、《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的人員,可憑上述證件申領《人才居住證》。
十四、市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辦理《人才居住證》手續,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條件和程式辦理《人才居住證》手續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個人使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明材料申領《人才居住證》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騙取《人才居住證》的,由市公安局收回《人才居住證》。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