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情況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風景旅遊城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概述

(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修改,1988年10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風景旅遊城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城市建成區及其規劃區內的各項綠化活動和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各種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各單位附屬綠地;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用於城市衛生、安全隔離等目的的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城市各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環境綠化,並要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綠化任務。城市居民應負責搞好自己住所的環境綠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綠化規劃的組織實施和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並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及管護工作。各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所屬街道及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督促、檢查管轄範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城市的綠化規劃總目標到二年為:公共綠地地積達到人均七至十一平方米,其中西湖風景名勝區以外的公共綠地面積達到人均四至六平方米;綠化覆蓋率達到百分之五十,其中西湖風景名勝區以外的綠化覆蓋率達到百分之三十。新建住宅區的綠地面積應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成片改造綠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工礦區及大型建設項目(包括公共建築、市政、公用設施)的綠地面積應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舊城沿街的大型建設項目另定)。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在審批劃定勘察紅線時,要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要與樹木保持合理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遷移樹木的(古樹名木除外),應事先經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築紅線。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工礦區及大型建設項目(包括公共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和舊城改造住宅小區,必須按第六條規定的綠地面積指標確保綠化用地,其規劃設計須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加會簽,綠化工程的設計須經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及時施工,按照施工契約規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第九條
承擔園林綠化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資質審查合格證,並要嚴格執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質量。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發證。
第十條
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樹木、花草、綠地應科學布局,並根據美化原則,培育選用優良樹種,適當突出市樹、市花以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樹木花草。

第三章樹林綠地管理

第十一條
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發動民眾在公共綠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山林,按山林定權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用地範圍內自行投資種植並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區綠化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樹木管護的收益均歸管護部門。
五、城市私人庭園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庭園土地被國家劃撥給他人使用時,其樹木按有關規定作價處理,或由樹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二條
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除按第七條規定外,都要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砍伐樹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砍伐、遷移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應按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承擔砍伐或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及補償綠化費。凡砍伐後不能進行綠化的,須賠償樹木損失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剪或挖掘公共綠地和街巷上的樹木。當管線建設需要修剪或挖掘樹木時,應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或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嚴禁砍伐或遷移。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古樹名木要統一建立檔案和標誌,加強養護管理。在各單位內和私人庭園內的古樹名木,由各單位和居民管護,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定期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在有古樹名木生長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徵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並與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不得任意修枝、傷根及遷移。
第十七條
現有城市綠地一律不得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不得移作他用。已被擅自占用的綠地,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占用單位及個人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給予重罰。重大建設項目需占用綠地而又確實無法避讓時,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並就近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占用單位應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地補償費。如因建設需要臨時借用綠地,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綠地占用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綠地內不得毀損花木、排放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墾種菜,不得擅自放置飲食、照相、小賣等服務攤點。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園林綠地的管理制度,保證樹木花草茂盛、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遊人遊覽公園綠地,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保持良好的遊園秩序。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要做好對風災、雪災、水災、旱災、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防禦、救護工作,做好樹木花草特別是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二十條
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費,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並要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住宅小區的綠化養護費,在街道辦事外或新村管委會向房屋產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住宅小區統管費中列支,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各單位範圍內及門前包乾區的綠化養護費,由各單位自理。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建設單位須將綠化經費納入工程預算,並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繳納綠化配套費。綠化配套費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住宅小區綠化。
第二十三條
在杭各單位凡未按規定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應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收繳的綠化費,應專款用於城市綠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設計完成本單位內的綠地建設。凡有條件綠化而未達到綠化標準的單位,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規定其完成限期。超過期限仍未完成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及綠化延誤費,並負責代為綠化。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城市綠化和綠地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檢舉揭發破壞城市綠化,保護樹木、綠地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給予處罰;園林綠化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從重處罰。處罰有下列五種:
一、責令具結悔過;
二、責令恢復原狀;
三、責令賠償損失;
四、通報批評;
五、罰款。
以上五種處罰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樹木和綠地的,對拒絕或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管護任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第二十八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外,同時處罰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園林綠化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的,按行政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
被責令賠償損失或罰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城市綠化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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