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觀環境,展現城市獨特韻味,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設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民生、節約能源、美化環境的原則。
城市照明建設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適應,滿足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塑造城市獨特形象,提升國際化水平。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相關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相關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綠化、園林、文物、旅遊、公安、環境保護、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監督考核制度,對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情況、運行維護、照明能耗、照明效果等定期組織檢查。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城市照明管理的投訴舉報,做到及時處理,並在7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
第六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節能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能源節約的技術規範。
第七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相關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八條 本市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行、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型化。
第九條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照明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園林、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城市照明設定規劃、重要節點城市照明設定規劃。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區域城市照明設定規劃和重要節點城市照明設定規劃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城市自然環境、人文景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並劃定城市黑天空保護區。
前款所稱城市黑天空保護區是指因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對人工光進行限制而劃定的專門區域。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定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行人過街設施、游步道;
(二)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
(四)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西湖風景名勝區;
(二)京杭大運河、錢塘江沿線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繁華商業街、特色商業街;
(四)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兩側高層建築物、構築物;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線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
(六)大型橋樑、城市高架路等市政設施;
(七)城市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
(八)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九)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四條 設定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控制要求,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並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三)燈具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航空、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五條在劃撥或者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地塊位於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重點區域內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契約附屬檔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附屬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並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項目經費預算,由建設單位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負責設定:
(一)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由設定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的需要給予適當補貼。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經費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高層建築物實施內透照明。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規定應當設定內透照明設施的區域,新建高層建築物應當按照要求設定內透照明設施,並按照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的要求啟閉。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黑天空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的功能照明設施不得有上射光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築窗戶。城市功能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築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採取遮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新建城市照明設施需要移交給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維護和管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符合交通、消防等專業要求;
(三)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完整;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且驗收報告簽發期限未超過一年;
(五)其他進行維護和管理需要的條件。
移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簽訂書面交接協定,並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手續。
第三章 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附屬功能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維護。橋樑、隧道、行人過街設施、游步道、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的附屬功能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在界定、登記手續中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和維護。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單位,可以採取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具體實施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日常養護,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管理。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運行和維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納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可以由集中控制系統的運營單位統一實施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旅遊、園林、城市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自然環境和季節更替特徵、居民生活習慣等,編制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遇電力供應緊張、極端天氣、日食、重大公共活動等情形,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啟閉照明設施;臨時啟閉照明設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西湖風景名勝區、錢塘江沿線和京杭大運河沿線等區域設定的表演類型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啟閉方案的要求,編制燈光表演方案報市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向城市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投擲物體;
(三)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堆放物料;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標語、燈飾燈景等其他物品;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線上方實施爆破、鑽探、挖掘、焚燒等活動,或者傾倒具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
(七)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
(八)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九)其他影響或者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單位、日常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城市照明控制系統的網路安全管理,防止非法入侵、數據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
第三十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遷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占用、遷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費用,以及因占用、遷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設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復照明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和臨時照明措施,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單位,並在應急搶險結束後10日內修復。
第三十一條 除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電源。
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電源應當取得運行和維護單位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日常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相關技術規範實施日常養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城市主幹路功能照明的亮燈率達到98%,次幹路、支路的亮燈率達到96%;
(二)向社會公布報修電話,接受24小時報修;
(三)城市照明設施發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時內修復;發生嚴重故障的,採取應急照明措施並在5日內修復。
第三十三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營運單位應當保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觀整潔,並保障運行安全。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納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以及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實施內透亮燈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運行和維護費用補貼,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新建城市道路應當合理安排植物配型,減少植物自然生長對城市照明的影響。喬木中心與路燈桿的距離不得小於2米。
因樹木生長遮擋路燈燈頭,或者對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害的,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剪。在發生火災、水災、颱風等緊急情況下,樹木危及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單位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或者砍伐,並在48小時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因重大節日、重大慶典等,需要在路燈桿上臨時設定公益宣傳、燈飾燈景或者其他裝飾物的,應當取得運行和維護單位的同意。設定的公益宣傳、燈飾燈景或者其他裝飾物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響照明效果。活動結束後,應當在3日內拆除、清理,恢復路燈桿原狀。因設定臨時裝飾造成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第四章 能源節約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的超能耗產品。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實施計畫,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組織評估城市照明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單位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推廣智慧型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先進的照明節能技術,提高城市照明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單位的節能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節能技術發展和城市建設實際需要對城市照明實施節能改造。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節能改造應當在符合相關照明標準的前提下實施。
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城市照明的節能管理。從事城市照明契約能源管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四十條 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照明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對城市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單位開展節能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城市黑天空保護區內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或者設定的功能照明設施有上射光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啟閉城市照明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養護單位疏於網路安全管理,導致城市照明設施被非法利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電源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等設備和附屬設施。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的《杭州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市、區、街道的城市照明管理職能如何劃分?
答: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即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即市亮燈監管中心)具體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城市照明相關管理工作,應接受市、區兩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核。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照明項目立項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劃撥或者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地塊位於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重點區域內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契約附屬檔案。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劃撥或者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地塊位於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重點區域內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照明“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下同)”的實施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公路及其隧道功能照明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
園林綠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運河沿線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開放式公園的道路照明設施除外),並對遮擋路燈照明的喬木進行修剪。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照明規劃、建設、運行、維護資金的立項、審核和撥付工作。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燈光秀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城市照明設施偷盜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指導、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工作。
同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還應配合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以及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運行和維護單位”具體指哪些單位?
答:一般指設施產權業主或使用權人,或者受業主委託具體進行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如,由業主自行管理和維護的城市照明設施,相應的運行和維護單位即為業主本身。
三、黑天空保護區的範圍及設定人工照明有何要求?
答:黑天空保護區的範圍由城市照明專項規划進行規定,允許設定功能照明設施,保證人在夜間正常活動,但是功能照明不能有上射光,且不允許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四、“三同時”如何實施?
答:功能照明設施應與道路、橋樑、隧道、停車場、游步道、行人過街設施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景觀照明設施在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劃定的重點範圍之內的,須與建(構)築物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參與轄區範圍內“三同時”項目的方案會審;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邀請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參加。
五、內透照明如何實施?
答:內透照明是以建築物內光外透的形式,營造城市夜景的一種景觀照明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窗戶內部專門為營造景觀而設定的照明,稱為“景觀內透照明”;另一種是利用建築物內的日常辦公照明燈具,採用夜間開啟的方式代替通常的景觀照明設施,稱為“自然內透照明”。
對於景觀內透照明設施,可按建築景觀照明設施的一般要求進行管理;對於自然內透照明設施,鼓勵業主設定單獨迴路,對開啟內透亮燈的燈具進行單獨控制,並按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的要求進行啟閉,運行費用按相關資金政策予以補貼。
六、對居民的光干擾如何限制?
答:居住建築一般指用於居住的普通住宅、商住樓以及賓館、酒店等。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築窗戶。如果城市功能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築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採取遮光措施,避免燈光直射入戶。
七、因工程施工,暫時拆除路燈設施,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因工程施工,需要暫時拆除路燈設施,應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是本《辦法》的上位法之一,相關手續從其規定。
八、交警紅綠燈接用路燈電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交通燈、公安監控、公共腳踏車等安裝需要接用路燈電源的,應按《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到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單位(一般為市級城市照明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簽訂協定。
九、城市照明設施報修電話是多少?
答:城市照明設施(如路燈桿)會預留報修電話,或撥打12319。報修時應說明路燈桿號或設施具體位置等信息。
十、企事業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養的景觀照明設施,發生斷字缺亮如何處理?
答:企事業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養的景觀照明設施,發生斷字缺亮的,應及時修復,避免破壞城市市容形象;若不能及時修復並未關停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綠化和路燈如何協調?
答:為最大程度避免出現綠化遮擋路燈照明的情況,按《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於新建道路,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前,應注意喬木選型,減少植物對城市照明的影響。當採用高大樹冠的喬木時,應重視綠化施工和路燈施工的協調,根據不同的樹型,合理規劃喬木與路燈的間距,其最小間距不得小於2米。對於建成道路,綠化部門應對遮擋路燈照明的綠化進行定期修剪。
十二、在路燈桿上設定臨時燈飾和臨時廣告,如何審批?
答:目前,杭州市的路燈桿不允許設定商業廣告,部分道路允許設定公益廣告。設定公益廣告(臨時設施)的,應向照明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實施。
十三、城市照明網路安全可能存在哪些問題?
答:城市照明網路安全問題包括但不局限於城市照明控制網路被入侵、喪失控制權、景觀照明媒體牆(燈光秀)被入侵或播放違規影音等。《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分別對網路安全管理進行了規定,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城市照明設施產權人和管理單位應充分重視這一問題,建立值班制度,加強設施管理,避免設施被入侵或被非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