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杭州市城市廣場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杭州市城市廣場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市政府令第147號
(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廣場的綜合管理,維護城市廣場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城市廣場(以下統稱廣場):
(一)武林廣場:東至廣場東通道東側人行道;南至體育場路北側人行道;西至廣場西通道西側人行道;北至環城北路南側人行道。
(二)吳山廣場:東至糧道山路西側人行道;南至市財政博物館圍牆外側;西至四宜路東側人行道;北至高銀巷南側人行道。
(三)青少年宮廣場:東至少年宮河下西側人行道;南至白沙路北側人行道;西至保亻叔路東側人行道;北至青少年宮前平地南台階。
(四)城站廣場:東至杭州鐵路新客站主站房西側規劃紅線;南至江城路郭東園巷以北人行道;西至建國南路東側人行道;北至清泰立交橋北側滴水線(不含橋面)向南範圍。
(五)火車東站廣場:東至鐵路東站站房西側立面垂直線;南至新塘河駁坎以北;西至站前環路環島西側人行道;北至郵政路北側人行道。
第三條 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廣場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城市廣場由廣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建廣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實行綜合管理。
廣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廣場的日常管理和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廣場監察隊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對廣場內違反有關社會管理秩序、市容環境、綠化和道路設施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實施處罰;對委託處罰範圍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廣場監察隊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場內的治安、交通、綠化、市容環境和市政公用設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就委託處罰事項對廣場監察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公共秩序。
廣場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
(二)擾亂車站、商場、劇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五)其他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社會管理秩序。
廣場內禁止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損毀噴水設施、公告欄、畫廊、雕塑、公用電話、路燈、交通標誌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二)倒賣車票、文藝演出入場券或者其他票證;
(三)進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四)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中違反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委託廣場監察隊予以處罰。
第七條 進入廣場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自覺維護廣場內的交通秩序和交通暢通。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車輛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內強行通行;
(二)公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包括接送客車)不在規定的範圍內停靠;
(三)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四)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中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委託廣場監察隊予以處罰。
第八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道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設攤經營;
(三)偷盜、挪動、損毀窨井蓋、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其他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廣場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或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任意借用、占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二)折損、刻劃樹木,採摘花卉;
(三)踐踏綠地、花壇;
(四)其他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環境衛生,保持廣場的環境整潔。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流漏;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四)其他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市容美觀、環境和諧。
廣場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觀瞻的行為或者現象: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攜犬等寵物進入;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隨地躺臥、露宿;
(五)乞討、拾荒;
(六)在噴水設施中洗澡、洗滌物品;
(七)宣傳牌、指示牌、燈箱等設施未保持整潔、完好;
(八)其他有礙市容的行為或者現象。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七)項規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四)、(五)、(六)、(八)項規定的,廣場監察隊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十二條 廣場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雜耍賣藝、兜售物品;
(二)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三)其他妨害廣場管理秩序的活動。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監察隊按照《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廣場監察隊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在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徵得廣場管理辦公室的同意:
(一)組織文娛、體育、展覽、諮詢等活動;
(二)張掛、張貼宣傳品;
(三)因養護、維修需要進行施工作業;
(四)設定公共服務設施;
(五)其他影響廣場管理秩序的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廣場監察隊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並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廣場監察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廣場監察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市區其他廣場需要實行綜合管理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