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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11〕2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城市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居住需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區、縣(市),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建設、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
四、市、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負責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順利實施。
市住保房管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畫;統籌做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和市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制定出台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市建設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保房管等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畫制定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進行行業監管、指導、檢查與年度考核;負責制定出台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建立建管機構,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計畫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開展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區的綜合服務和管理工作,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各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發改、物價、稅務、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計生、監察、審計、民政、金融辦、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產業布局等情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儘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區域。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在商品住宅、拆遷安置房等住宅項目中配建和獨立選址建設兩種方式。其中,獨立選址建設分為市本級組織建設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組織建設兩種方式。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以建設集體宿舍為主,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獨立選址建設,以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
七、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為同一主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級政府(管委會)指定或批准的建設主體負責實施。
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招拍掛方式供應;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及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定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統一進行方案設計與建設,確保建設標準不低於對應的住宅項目,其中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土地出讓契約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協定的約定按期開、竣工及交付使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畫按期開、竣工,並與對應拆遷安置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土地競得者全額承擔;在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和市本級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籌措資金。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前期審批、稅費減免等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十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築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築應當與對應住宅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並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規模不超過項目地上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10%。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外部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明確的建設主體負責建設。
十三、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並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裝修標準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執行。
十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無償移交住保房管部門或由其有償收購,具體在建設用地招拍掛時予以明確;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由住保房管部門有償收購。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後,須報住保房管部門備案。成幢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十七、住保房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管理等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人單位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再由鄉鎮(街道)向當地政府(管委會)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具體申請程式由各地住保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申請地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並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以上勞動契約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可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設情況,分類、分期制定受理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範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範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二十、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下列原則實行配租:
(一)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戶籍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數。
二十一、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應當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平台進行管理。各區房源配租方案須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審核發布後方可實施。配租結果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備案。
二十二、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經租管理和行業監管,應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銀行同城委託收租制度,可運用公證制度實施契約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契約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契約,以加強對房屋使用情況的管理,並確保租金收繳到位。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物業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二十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後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二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保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按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定。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其申報的年度收入情況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二十六、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租金收入監管制度。
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和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
二十七、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繳納。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按照契約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六)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契約約定其他行為的。
二十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徵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徵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徵信系統;
(二)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承租人屬於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並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對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並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三十一、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並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三、五縣(市)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四、市本級已建成和建設中的經濟租賃住房及各區、縣(市)已建成和建設中的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與外來務工人員公寓(以下簡稱兩項公寓)統一更名為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本辦法管理。本辦法施行後,原已立項的兩項公寓建設項目及已配租的兩項公寓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十五、本辦法由市住保房管部門和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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