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於2011年11月7日以杭政函〔2011〕157號印發。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中醫藥事業繼承與創新、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加快中藥產業發展、大力弘揚中醫藥文化、完善保障措施7部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杭政函〔2011〕15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中醫藥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8〕73號)等檔案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把滿足人民民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作為中醫藥工作的出發點,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繼承與創新,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全面促進中醫藥事業科學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15年,健全完善覆蓋城鄉、均衡發展、功能完善、特色鮮明,與人民民眾需求基本適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服務能力和可及性明顯提升;建立中醫藥創新體系,中醫藥繼承和創新能力持續增強,現代化進程和學術進步加快;鞏固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形成名中醫藥專家隊伍和基層中醫藥骨幹隊伍;中醫藥文化不斷繁榮;努力把我市建成在全省有較大影響力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疾病防治中心,實現“中醫藥強市”目標。

二、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

(一)完善中醫藥服務網路。各區、縣(市)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下同),切實加強對中醫醫療機構的政策引導和扶持,重點辦好現有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大區、縣(市)中醫醫院的改造建設力度,發揮其在農村中醫藥服務網路中的龍頭作用,帶動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的提高。區、縣(市)中醫醫院的規模、服務功能應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布〈中醫醫院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08〕97號)要求。中醫醫療機構中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占執業醫師的比例不低於60%;中醫醫院領導班子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臨床科室負責人中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系統接受中醫藥專業培訓的比例應達到60%。區、縣(市)綜合醫院應按照《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9〕4號)和《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9〕6號)要求,設定中醫科、中藥房;中醫(中西醫結合)病床床位數不低於本院總床位數的5%,並完善人員、用房和設備配置,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有關要求,設定中醫科、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中醫藥診療器具和必備中藥,提供中醫藥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有條件的應加強中醫藥特色專科建設;鼓勵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中醫藥服務領域。非公立的中醫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工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受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一視同仁。
(二)提高中醫藥服務能力。“十二五”期間,全市按照國家重點建設中醫醫院建設目標和省級中醫“名院”建設標準,重點建設好5-6所特色優勢明顯、管理規範的中醫“名院”。加強中醫藥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和綜合醫院示範中醫科建設,形成中醫“名科”群體,爭取有10箇中醫藥特色專科(專病)在全省同領域中居領先地位。開展“名中醫”評選和師承工作,建立各級名中醫推薦評選、考核和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城鄉社區中醫藥基本知識和適宜技術套用培訓,推廣套用針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小夾板外固定等中醫藥適宜技術,使所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7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掌握並套用5種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各級中醫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積極開展中醫藥“治未病”服務,在社區居民健康檔案中增加“中醫體質辨識”內容。

三、推進中醫藥事業繼承與創新

(一)切實做好中醫藥繼承工作。充分發揮名老中醫“傳幫帶”的作用,加強師承教育,有效繼承名老中醫的學術思想、經驗和技能等,使中醫藥事業後繼有人。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建立名中醫館和工作室,整理研究名中醫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挖掘整理民間醫藥知識和技術,並加以總結和利用。
(二)推進中醫藥科技進步與創新。在繼承的基礎上,加強學術發展和科技創新,推進中醫藥科研基地特別是國家和省級中醫臨床研究基地、中醫藥重點實驗室建設。加強對中醫治療有優勢的常見病、多發病和重大疑難疾病的研究。

四、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一)合理配備中醫類衛生技術人員。各中醫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新錄用的臨床類衛生技術人員中,中醫類(含中西醫結合,下同)人員應達到一定比例,使中醫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醫藥人員配備趨於合理。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要配備能夠提供中西醫醫療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將經省中醫藥管理局考核合格、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農村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範疇。
新招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中醫藥畢業生,同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的成長資助經費,用於中醫藥基礎理論知識和基本實踐技能的強化培訓。
(二)加快中醫藥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中醫藥從業人員參加高於自身學歷的學歷教育、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和臨床中醫人才研修項目深造,加快培養醫德高尚、技術精湛的中醫藥技術骨幹隊伍。推進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組織開展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和規範化培訓。
(三)積極開展“西學中”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醫療機構組織開辦“西學中”培訓班,同級政府應給予舉辦單位一定補助。鼓勵西醫臨床醫生、護士參加中醫理論學習和臨床實踐,壯大中西醫結合人才隊伍,以更好地適應現代醫療服務需求。

五、加快中藥產業發展

緊緊圍繞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以“名廠、名店、名藥”為依託,不斷提升和壯大中醫藥產業,促進中藥材生產穩步發展。重點建設傳統、名優以及具有臨床特色的中成藥基地,確保中藥質量安全有效、穩定可控。加大傳統中藥名方挖掘和推廣的力度,做好民間中醫獨特診療技術和單方、驗方的篩選、評價工作,促進產業化生產。加強中藥市場準入管理,建立中藥流通監管協調機制,切實保障中藥臨床療效和用藥安全。

六、大力弘揚中醫藥文化

(一)推進中醫藥文化建設。重點加強中醫醫院文化建設,展現中醫藥文化特徵和內涵,弘揚行業傳統職業道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社區健康教育宣傳中要突出中醫藥防治知識和文化理念。各級中醫藥學術團體要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學術活動,擴大中醫藥學術影響力。
(二)加強中醫藥科普宣傳與對外交流。要通過電視、廣播、網路、報刊、講座等形式,普及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和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積極開展多渠道、多層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扶持有條件的中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和科研院所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政府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主導地位,將中醫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公共衛生體系建設規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市編委辦、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衛生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科技局、工商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杭州文廣集團、杭報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市中醫藥工作協調小組,建立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1次以上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督導中醫藥工作。各區、縣(市)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加強綜合協調,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醫藥工作的投入力度,確保中醫藥投入增長比例不低於衛生投入增長比例。通過公共財政投入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市級和區、縣(市)級經常性中醫事業費占經常性衛生事業費的比例達到10%以上。各級財政應保證國家級、省、市級中醫藥建設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對區、縣(市)級中醫醫院的建設資金同級財政應予以優先安排,加大對中醫藥“三名三進”(名院、名科、名醫,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制定保障政策。凡符合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可申請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同)定點機構,符合條件的中醫藥診療項目、院內中藥製劑、中藥品種(含中成藥、中藥飲片)納入報銷範疇。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區、縣(市)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中藥飲片、院內中藥製劑、針灸推拿等傳統中醫藥服務項目的報銷比例。
鼓勵將傳統名方和名老中醫驗方開發為使用方便的院內中藥製劑。依法簡化院內中藥製劑特別是外用藥的審批程式,加快審批進度。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院內中藥製劑可在技術協作、對口支援的醫療機構共同使用。
(四)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進一步明確中醫藥管理責任科室,配備專(兼)職管理幹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職能,嚴格中醫藥服務的各項準入制度,規範中醫藥服務秩序和服務行為,嚴厲打擊非法中醫藥診療活動,嚴肅查處虛假違法中醫藥廣告,維護和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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