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中心鎮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中心鎮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是一部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2001〕22號
【發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中心鎮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
(杭政〔2001〕2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強調:“抓住機遇,適時引導小城鎮健康發展,應當作為當前和今後較長時間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快中心鎮的發展,是促進小城鎮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為此,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號)和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杭州城市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市委〔1999〕10號)精神,現就加快我市中心鎮改革試點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增強鎮政府經濟發展和城鎮管理的調控能力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轉變職能、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小政府大服務”的目標,中心鎮在核定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限額內,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機構和配備人員,不要求上下對口、組織形式一致。
(二)除國家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他縣(市)一級駐鎮服務性機構和人員,可由鎮政府管理或以鎮政府管理為主,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的駐鎮派出機構要接受鎮黨委、政府的監督,主要領導的任免須徵求鎮黨委意見。
(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賦予中心鎮在計畫、城建、城管等方面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
1、凡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總投資在縣級(蕭山、餘杭區為地市級)審批許可權內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外商投資項目,由鎮自行審批立項,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限額內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工作、竣工驗收三個階段中有關方面的配套管理許可權,相應下放給鎮。
2、依據經批准的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上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中心鎮城建部門辦理並發放鎮域內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施工許可證,報區、縣(市)主管部門備案。
3、鎮域範圍內城鎮交通、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及相關的違章、違規案件的處罰,由區、縣(市)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鎮城鎮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行使。
4、在中心鎮興辦的各類企業,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外,委託駐鎮工商機構代辦登記。個體工商戶,委託鎮工商機構核准登記,發放營業執照。
二、健全財政管理體制,增強中心鎮自我發展能力
(四)中心鎮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建立獨立的財政機構。該財政機構作為鎮政府的職能部門,行使鎮一級財政管理職能,並受委託行使部分區、縣(市)的財政管理職能。年地方財政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鎮,經人民銀行批准可設立鎮級金庫,具體辦理鎮財政收支業務。
(五)逐步建立穩定、規範的區、縣(市)與鎮分稅制財政體制。在保證原有上繳數的前提下,確保基數外新增的大部分或全部財力留鎮用於發展。尚不具備實行分稅制條件的中心鎮,可以前3年的地方財政收入的平均值為基數,由區、縣(市)政府對中心鎮實行收入遞增包乾、增收分成或增收全留的辦法,收支基數和分成的具體比例由區、縣(市)政府核定。
(六)為加強中心鎮財政對農村城市化建設的促進作用,專項收入分成政策要向中心鎮財政傾斜。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應按收入實績全額納入鎮財政;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出讓金收益部分、城鎮配套費、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專項基金、造地造田費、市場管理費等,除按規定上交中央和省財政外,區、縣(市)留成部分中的多數或全部以補助形式留給鎮財政。
三、改革戶籍管理制度,促進人口向中心鎮集聚
(七)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戶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鎮建成區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地農民和外來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對在中心鎮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收取城鎮建設增容費及其他類似的費用。
(八)對在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並允許其依法進行有償轉讓,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允許縣(市)中心鎮轉居農民在3年內繼續執行農村生育政策,蕭山區、餘杭區中心鎮執行現行的生育政策。
(九)中心鎮建成區內農民已轉為居民的行政村,要實行撤村建居,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改為社區股份合作制組織等法人實體。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原村級集體資產,原社員憑股權參與其分配和管理。
(十)進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人員,自進鎮落戶之日起在就學、就業、服役、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鎮政府要根據加快城市化進程的要求和人口集聚的情況,抓好城鎮社會保險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機構的原則,抓好各類從業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工作。
四、搞好中心鎮規劃,加強規劃實施管理
(十一)各中心鎮要根據市、縣域城鎮總體規劃和行政區劃調整意見,編制、修訂和完善城鎮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規。城鎮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相銜接、相協調。規划起點要高,具有科學性和超前性。應委託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規劃設計部門承擔設計工作,由區、縣(市)政府負責審定。
要按照城鎮總體規劃,搞好鎮域村莊的布點規劃,鼓勵從實際出發,撤併自然村,建設中心村。
(十二)抓好規劃的實施管理。城鎮建設要嚴格按規劃組織實施。要加大規劃的監督和執法力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要建立規劃的公眾聽證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
五、改革投資體制,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大力推行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經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取消對民間資本投資城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限制。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以公有民營、民辦公助、股份制等多種形式,吸引私人資本、社會資本、境外資本投資參與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園區的建設。
(十四)改革公用事業價格收費制度。對部分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的收費,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調整價格,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良性循環的機制。
(十五)積極爭取城鎮重大建設項目直接融資。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原則下,金融部門要增加對城鎮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投入。有條件的中心鎮可建立專門的城鎮建設投資開發公司,承擔城鎮建設籌資、投資和資產經營任務。
(十六)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中心鎮發展的投入。市和各區、縣(市)要積極籌集資金,支持中心鎮重要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中心鎮要把財政收入分成的增加部分和各種收入留鎮部分的資金,主要用於小城鎮的建設。
六、完善城建集約用地機制,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
(十七)在區、縣(市)範圍內的建設用地指標,應優先用於中心鎮重點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專項治理。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應重點用於中心鎮建設項目,中心鎮的土地整理和造地項目優先立項。對因建設需要,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進行地塊調整或土地置換的,可按法定程式進行適當調整。對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耕地而在本行政區域內又難以實現占補平衡的中心鎮,經批准可實行異地墾造,易地補充耕地。對重點發展的中心鎮,可在區、縣(市)區域範圍內基本農田保護率不降低的前提下,報請批准機關調整“農保率”。
(十八)在確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實施土地置換,以進一步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城鎮規劃區周邊農村居民點的遷移要納入城鎮建設範圍。對按規劃向中心鎮集中遷建的農村居民點,在確保退宅還耕的前提下,經批准可置換到中心鎮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選址。在區、縣(市)區域範圍內,在確保退宅還耕的前提下,經核准允許集中利用進城鎮落戶人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標,在中心鎮或城關鎮規劃區內為遷移農民統一建設住宅小區。允許鄉鎮企業在確保將原廠房用地復墾的前提下,經批准將廠房用地置換到園區。
(十九)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妥善解決中心鎮發展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台帳管理,到期歸還”的原則,先行單列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原建築拆舊建新後,要將拆舊部分開墾成耕地且復耕的面積須大於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
(二十)擴大中心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範圍,大力推行招標和拍賣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閒置土地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庫。要加強用地調控,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發展的進程。
七、最佳化投資環境,引導產業向城鎮集聚
(二十一)中心鎮要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動力,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產業層次,發展特色經濟,提高綜合競爭力。要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吸引外地企業來鎮投資創業。
(二十二)高起點、高標準建設鎮特色工業園區。要搞好園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完善配套功能,為企業進區創造良好的條件。特色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因發展需要徵用土地,其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繳款。
(二十三)積極鼓勵農村工業向工業園區集聚。對進中心鎮特色工業園區落戶的企業,在土地出讓、規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優惠。在園區內,允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後,以其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興辦多元投資企業,也可以通過建造標準廠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區外企業。要採取環保、用地控制等手段,嚴格限制農村工業新的零星布點,引導農村工業向中心鎮集中。到工業小區落戶的村辦企業和其他企業,其產權關係與上交稅收渠道不變,原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八、切實加強對中心鎮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
(二十四)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中心鎮的培育和發展,把中心鎮的改革試點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主管領導要親自抓中心鎮的發展工作,經常調查了解情況,研究解決中心鎮改革、發展、建設中的問題。各級體改部門作為綜合協調單位,要加強指導,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協調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支持中心鎮的發展。
(二十五)各區、縣(市)和中心鎮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任期目標責任制,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促進中心鎮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確目標,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推動我市中心鎮的改革試點。
(二十六)杭州市轄區內列入國家、省級的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鎮可參照執行本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