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適用於杭州市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工作機制,提高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 總則

(一)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工作機制,提高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三)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積極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演練,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由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於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並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及時通報環保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積極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規範管理。積極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套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市環保局負責市級層面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市環保局或區、縣(市)政府可報請市政府批准,或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杭州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領導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為市應急辦、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高速交警杭州支隊、市氣象局、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人防辦、市規劃局、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杭州警備區、武警杭州市支隊、市城投集團、上海鐵路局杭州辦事處、各區縣(市)政府。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

市級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二)區、縣(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回響的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區域的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市級層面協調處置的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區、縣(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區、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市環保局提出請求。

(三)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各級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四)環境應急專家組。

市環保局要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杭州市環境應急專家組,並負責專家組名單的維護和動態更新。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化工、生態、水利水文、輻射、防化等專業領域專家組成,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五)有關類別環境污染事件專業指揮機構。

1.漁業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由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2.內河船舶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應急救援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4.其他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救援由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三、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信息監控。

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的信息收集與傳報,並及時向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通報,對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核實後應及時上報市政府。上級環保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保部門。

(二)預防工作。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備。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2.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環境風險防範檢查工作,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依法組織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2)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三)預警及措施。

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環保部和省環保廳有關規定執行。

藍色預警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布。

2.預警措施。

在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級政府。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3)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採取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做好應急防範。

(4)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諮詢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還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環境風險防控準備工作;

(4)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5)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的各級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相關措施。

(四)信息報告與通報。

1.信息報告。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並按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政府報告;對於重特大緊急突發事件,必須即時報送。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再書面報送。

2.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安全監管、交警、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保部門,並向本級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政府通報的建議。

各級政府應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情況通報時,由市外辦、台辦、僑辦協調,同時上報省政府相關部門。

四、 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Ⅳ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市)政府負責應對,啟動事發地區、縣(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和市相關部門預案視情啟動。

Ⅲ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啟動本預案,視情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事發地區、縣(市)政府必須啟動相應的預案,相關部門必須啟動相應的部門預案。

Ⅱ級應急回響和Ⅰ級應急回響: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負責應對,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或省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和市總體應急預案,有關部門預案和事發地區、縣(市)同時啟動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當超出本級政府處置能力的,要及時向上級政府提出支援申請,由上級政府做出應急回響;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二)應急回響程式。

1.先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行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採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加強對事件現場的監視、控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情況。當地政府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或總體應急預案。

2. 設立現場指揮部。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和技術支撐隊伍趕赴現場,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設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做好環境應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減輕污染危害,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對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回響),由事發地區、縣(市)政府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對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回響),由市政府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回響和Ⅰ級回響),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

3.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加強應急工作,並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在先期處置基礎上,繼續做好現場污染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根據污染物質的性質,分別採取必要的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4)開展應急監測。加強對大氣、水體、土壤等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並及時報告監測結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組織有關環境應急專家組專家,分析情況,為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隊伍提供技術支持、決策諮詢。

(6)指令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或其他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7)加強對受影響地區和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加強保障工作,啟用應急儲備的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徵收、徵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提供應急物資,組織開展人員運輸和物資保障等。

(9)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發布。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對於較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

對於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級政府發布。

(四)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1.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涉及敏感區域時,市環保局要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環境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2.市政府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市政府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有關情況;

(2)指導當地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當地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市政府決策部署,成立杭州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鄰近市級行政區域通報相關情況;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五)回響終止。

1.終止條件。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終止應急回響。

2.終止程式。

(1)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終止申請,經現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指揮部向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提出回響終止建議;

(3)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下達回響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後,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後期工作。

五、後期工作

(一)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環保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政府報告,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等提供依據。

(二)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邀請檢察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三)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並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六、應急保障

(一)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地方財政應當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給予有力支持,促進環境應急工作開展。各級環境應急相關部門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以保證快速到達現場,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三)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四)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建立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組建一支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轄區內大中型環境風險單位的消防、防化、環保等應急小組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國家、省、市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路,確保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現場處置工作。

(五)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建立互聯互通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決策科學性;加強環境應急專家庫建設,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

(六)宣傳、培訓與演練。

1.宣傳。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防範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宣傳主管機構要企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載體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2.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和突發環境事件預防以及應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強對環境應急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環境應急能力。

3.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按照環境應急工作總體安排和相關預案要求,根據自身職責要求,積極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則

(一)由市環保局負責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如因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導致部門職責、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應急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出現新情況,由市環保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政府批准。

(二)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附屬檔案1

杭州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

一、市環保局:牽頭制訂、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甄別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提出預警級別建議;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調查處理、環境損害評估等工作,提出環境應急處置建議,指導現場處置工作;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建立環境應急專家組,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和協助區、縣(市)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二、市應急辦:做好應急值守工作,收集匯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報告相關市領導,協助分管市領導協調和督導各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據職責規劃、指導全市應急指揮系統、避難場所、應急項目等應急保障工作;掌握全市應急資源信息。

三、市發改委:牽頭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物資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協調環境應急有關項目建設。

四、市經信委: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協助相關部門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包括在保證企業安全的前提下臨時停產或部分停產等,以減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協調電力、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電力、通信等相關保障工作。

五、市建委:負責排污管網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協助做好對建設工地泥漿、粉塵、噪聲、振動等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全市應急避災疏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

六、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公路、水路運輸搶險預案,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船舶和相關水上設施及碼頭、港口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人員的運送,以及危險貨物的轉移工作。

七、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照許可權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八、市林水局:負責所轄江河、水庫水體污染事件的水量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協調重大水利工程應急處置措施落實,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調度所轄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負責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文監測資料,進行水文狀況分析;負責森林火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應急處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管理;負責對林業生產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監督管理;負責林業生態環境的災後恢復工作。

九、市農業局:指導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業等造成的水體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派出專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負責漁業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農業、漁業等環境污染的預防預警及調查評估;負責對農業生產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監督管理和農業生態環境的災後恢復工作。

十、市市場監管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對商品流通和食品生產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監督管理;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安全綜合監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飲用水等的生產、流通,維護應急期間市場秩序。

十一、市質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檢驗檢測工作,參與涉及特種設備事故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依法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並通報調查結果。

十二、市國土資源局:牽頭開展地質災害所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助開展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調查。

十三、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救護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護工作;負責事故現場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的調配,建立救護綠色通道,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水質監督監測和評價,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公眾身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後責令其停止供水;負責事件發生區域的疫情監測和防治工作;及時為區、縣(市)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十四、市旅委:負責外來旅遊人員的疏導工作;負責飯店、賓館等的應急動員工作; 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宣傳及後勤保障工作。

十五、市公安局:負責事件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設立警戒線;組織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治安維護,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辦理。

十六、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按照指揮部指令,採取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撲滅事故現場的火災、搶救被困人員,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進一步擴大,加強冷卻、防止爆炸;負責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交警局:負責事件現場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十八、高速交警杭州支隊:負責高速公路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

十九、市氣象局:負責應急氣象服務工作,為事件現場提供和預報有關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分析氣象條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

二十、市城管委:負責城鎮排水管網、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設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行;負責市區供水水質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突發水質異常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被損毀市政設施的搶險、恢復和維護工作;負責城市供水、供氣、排水管網、橋樑隧道、市政環衛設施運行安全監管;負責落實所管理水體的引水、配水等應急措施;配合開展現場洗消工作。

二十一、市民政局:依據職責指導事件影響區域緊急轉移人員的臨時安置工作,保障應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避災疏散場所、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管理。

二十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級環境應急裝備、防護用品的購置、維護費用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運行經費,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二十三、市商務委:協調應急物資調配工作,組織應急期間生活必需品的統籌調運,保障市場供應。

二十四、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加強廣播電視及報紙、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二十五、市人防辦:利用人防資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人防疏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規劃局:協助做好全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點和緊急避難場所統籌規劃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展應急測繪。

二十七、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環境應急宣傳;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導、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控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二十八、市教育局:開展學校環境保護及環境安全教育,做好應急期間對學生的環境應急教育和引導工作。

二十九、杭州警備區: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相關裝備參加應急救援。

三十、武警杭州市支隊: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組織、調配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

三十一、市城投集團:做好集團管理的污水、固廢處理及燃氣、自來水供應等設施的運行維護;負責燃氣安全事故、自來水供水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下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三十二、上海鐵路局杭州辦事處:負責協調杭州區域內列車上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應急處理;負責協調杭州地區鐵路(下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配合做好應急器材、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三十三、各區、縣(市)政府:按規定製定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政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應急處置,組織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和應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減輕或消除污染;組織對人員的轉移安置和醫學救援,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物資保障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害評估,落實善後處置工作;向上級政府報告事件信息,及時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鄰行政區域通報相關信息;按規定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

及主要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指導、協助事發地政府開展環境應急處置。事發地政府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現場處置,具體負責落實各項環境應急處置措施。

一、污染處置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應急辦、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市經信委、市人防辦、杭州警備區、武警杭州市支隊、市城投集團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相關企業落實停產、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二、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氣象局、市城管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醫學救援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提供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對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由市發改委牽頭,市應急辦、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商務委、市國土資源局、市人防辦、市規劃局、上海鐵路局杭州辦事處、市城投集團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統籌規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點和緊急避險場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調運,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

五、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網信辦)牽頭,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城管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城投集團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局、高速交警杭州支隊、市旅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指揮部各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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