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發〔2013〕9號和省編委辦《關於杭州市部分機構調整備案的函》(浙編辦字〔2014〕286號)精神,設立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簡稱市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是主管全市衛生、計畫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領導信息

黨委書記、主任、市愛衛會副主任 滕建榮

黨委副書記 方健國

黨委委員、副主任 余 強

副主任 鄭冰

黨委委員、副主任 謝道溥

黨委委員、紀檢組長 王秀清

黨委委員、副主任 朱燕鋒

黨委委員、巡視員 施長友

黨委委員、市愛衛會副主任、愛衛辦主任(副局長級) 蔡一華

黨委委員、市衛生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項海青

黨委委員、市計畫生育協會專職副會長 來麗青

黨委委員、市一醫院院長 馬勝林

巡視員 沈 琳

副巡視員 孫蕾娟

副巡視員 李靜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提供計畫生育統計資料審批職能。

2.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的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4.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決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核發的職責委託下放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將社會資本投資舉辦不超過25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或不超過150張床位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的設定審批下放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省、市政府決定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審核和中醫醫療廣告審查、西醫醫療廣告核准。

2.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認定。

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4.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及醫師資質認定。

5.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

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7.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8.傳染病菌毒種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審批。

9.愛滋病檢測實驗室審批。

10.國務院、省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劃出的職責。

1. 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草案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 將原市衛生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職責,劃入市安全監管局。

(五)加強的職責。

1.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 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4.實施健康發展戰略,加快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大力促進杭州特色健康服務業發展,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亟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全面推進衛生強市和健康杭州建設。

5. 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文化建設、法治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創建幸福家庭,營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發展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起草我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組織編制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組織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規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編制和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報送傳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精神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安全、愛國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指導和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四)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規範發展。建設和諧醫患關係,維護良好醫療秩序。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採購、配送、使用的有關規定。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集中採購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八)負責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機制和衛生、計畫生育信息共享以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全科醫生等亟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十二)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開展重點學科建設。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十五)組織實施相關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六)負責中醫藥的繼承、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統籌協調中西醫發展。

(十七)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管理市級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單位。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共衛生委員會以及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委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督查等日常工作;指導委機關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和評審相關工作;承擔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擔對外合作交流、衛生援外醫療人員選派和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地方標準;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和行政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指導法制理論研究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委機關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四)財務與審計處(掛規劃與信息化處牌子)。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規劃、標準和安全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信息化工作開展;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參與制定基本藥物採購、配送有關規定,提出全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直屬單位耗材、醫療設備集中採購的監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掛衛生應急辦公室、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牌子)。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擬訂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清單;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組織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應急措施和重大災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的緊急醫學救援,收集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承擔市公共衛生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以及院前急救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性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醫療技術的準入管理工作;擬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規範,承擔全市醫療服務監管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和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支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參與制定基本藥物使用的有關規定;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七)中醫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事業發展規劃、服務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人員的準入管理工作;承擔各級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中醫教育與科研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工作;擬訂中醫藥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各級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的繼承、傳播和發展,推動中醫藥科普知識普及;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國際交流、與港澳台的中醫藥合作;推進中醫藥國際推廣、套用和傳播工作;指導全市民族和民間醫藥工作。

(八)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

擬訂城市社區衛生、農村衛生事業和婦幼保健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體制機制改革;擬訂基層衛生服務標準化建設方案和服務規範,指導開展基層基本公共衛生、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工作,參與對鄉村醫生進行管理;承擔婦幼保健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工作,指導並推進婦幼保健服務均等化;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

(九)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指導、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精神衛生、愛國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醫療和計畫生育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違法案件。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處牌子)。

研究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基層實施再生育審批和計畫生育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組織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承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工作,指導、督促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計畫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訂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二)宣傳處。

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思想文化建設;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宣傳,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三)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醫學重點學科和科研基地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衛計人員崗位培訓、鄉村醫生註冊培訓和全科醫學教育工作,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亟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十四)保健處。

擬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承擔市保健委員會所確定的保健對象的日常醫療保健、全市市直機關單位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健康體檢工作;遴選和管理保健專家和保健醫師隊伍,指導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幹部病房和幹部門診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幹部保健部門業務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愛國衛生管理處(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健康城市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除“四害”及民眾性衛生創建、監督、檢查等活動;組織指導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健康城市工作;組織協調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社會公共衛生領域的交流合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建設健康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衛生計生委行政編制7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處級衛生計生監察專員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改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改委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市場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牽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安全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監督管理,實施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認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和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組織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進行監督管理。

(五)與杭州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和杭州檢驗檢疫局進一步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設立市衛生計生委杭州經濟開發區分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各分局“三定”規定另行制定。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並按規定程式做好有關調整工作。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杭政辦函〔2012〕45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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