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通工程

2004年1月16日,信息產業部下發了《關於在部分省區開展村通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出台了《農村通信普遍服務——村通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村通工程方案),作為一個過渡時期的解決方案。《村通工程方案》要求信息產業部依照《電信條例》指定六家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採取“分片包乾”的方式承擔通信普遍服務義務,以完成“十五”規劃中農村通信發展目標。

簡介

2004年1月16日,信息產業部下發了《關於在部分省區開展村通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出台了《農村通信普遍服務——村通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村通工程方案),作為一個過渡時期的解決方案。

具體內容

1.村通工程的目標

——基本目標:根據郵電通信“十五”規劃,到2005年底,在全國至少有95%的行政村開通電話。要達到此目的,還需要完成近四萬個行政村的通電話任務。

——通電話村的最低標準:每個行政村至少開通兩部以上電話,其中原則上至少有一部電話作為有人值守公用電話,以提高電話利用率和設施安全性,並避免因交不起月租費而被停機。村通工程開通的電路可以是有線或無線的,終端設備可以是固定或移動的。

——分年度目標的制定:原則上,到2004年底完成全部目標的40%左右,到2005年底完成剩餘部分。具體實施計畫由各家企業按照整體目標制定。

2.實現方式

由現有的在全國範圍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電信企業各自承擔部分省份的村通工程。具體做法是:將全國現有的31個省、市、自治區視為31個普遍服務地區(也就是假設31個地區都存在需要進行補貼的項目),對每個地區按照提供普遍服務的難易程度進行綜合評估打分,得出普遍服務任務量,然後在各運營商之間進行組合分配。運營商所承擔的義務多少和其在電信業務市場上的收入成正比例關係。

3.村通工程的管理

——管理體系:部省兩級管理,爭取地方政府支持,企業具體實施。信息產業部負責制訂村通工程政策,對出現的問題適時出台相應政策並進行協調。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當地村通工程的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和推進,對當地村通工程進行目標考核,企業自主實施村通工程的,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僅進行目標考核和納入正常行業管理,不介入企業具體運作過程。

——技術手段:各相關企業應首先選用獲準的業務經營許可範圍內的技術手段。如確需用現行許可範圍外的接入方式,應報信息產業部批准並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頻率分配:在以後的頻率分配中,對承擔村通工程的企業,可優先分配項目所在省的無線接入頻率。

——資費標準:對農村通信的資費標準,可由電信企業靈活制定各種形式的資費優惠政策,新的資費標準應按規定報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審批或備案。考慮到村民的承受能力,要求農村通信資費標準不得高於現行資費標準;無論採用何種技術,有人值守公用電話均不得高於固定公用電話資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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