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職責是決策決議執行情況監督。監督村“兩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但不得干預村級組織依法決定事項的執行。

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從事具體的村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決策決議執行情況監督。監督村“兩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但不得干預村級組織依法決定事項的執行。

2、村務、黨務公開監督。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民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及時重新公布。

3、財務管理監督。負責對村級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級集體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督促村級組織嚴格執行各項制度。

4、資產資源管理監督。督促村級組織完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台帳;督促村級組織在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並參與重要經濟契約的簽訂,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有效合理利用。

5、重大事項監督。對涉及農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村級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重點監督村“兩委”在決策前是否廣泛徵求廣大村民的意見,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式研究決定,實施過程是否順利、實施結果是否達到民眾認可。如發現村“兩委”有決策不民主、運行不規範等問題,應督促其及時糾正。

6、人事安排監督。對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村“兩委”自聘人員的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向村“兩委”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換屆選舉時的村“兩委”成員初步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向街道黨工委提出意見或建議。

7、村幹部效能作風監督。監督村“兩委”及其成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必要時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要求其接受質詢或評議;根據多數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對不稱職的村幹部提出處理或罷免建議,提請村黨組織研究,依紀依法啟動處理或罷免程式。

8、其他方面職責。收集社情民意,及時向村“兩委”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支持和配合村“兩委”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訪穩定工作;認真完成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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