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至2007年11月,李雋利用擔任武昌區房地產公司新河房管所所長、武昌區昌房房屋置換服務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房屋改造、吞吐、銷售代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33萬元。2013年9月,李雋因犯受賄罪,具有自首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五年。2013年12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1997年6月至2007年11月,李雋利用擔任武昌區房地產公司新河房管所所長、武昌區昌房房屋置換服務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房屋改造、吞吐、銷售代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33萬元。2013年9月,李雋因犯受賄罪,具有自首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五年。2013年12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