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09——1978.03,安陽縣辛店公社下鄉知青;
1978.03——1982.01,在新鄉師範學院物理系學習;
1982.01——1984.03,在安陽市染料廠工作;
1984.03——1989.10,安陽市政府辦公室綜合調研科科員、副科長;
1989.10——1991.09,安陽市政府辦公室城建科科長;
1991.09——1994.06,中房總公司安陽公司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4.06——1998.12,安陽市建委主任、黨委書記;
1998.12——2001.03,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1.03——2009.08,中共三門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
2009.08——2010.08,中共河南省安陽市委副書記 。
2010.08,涉嫌職務犯罪潛逃,被開除公職,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當地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被稱為李衛民案。
2011年1月10日,河南公安機關將潛逃至河南省三門峽市的安陽市委原副書記李衛民抓獲。
2013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陽市原市委副書記李衛民受賄、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衛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