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登峰派出所原副所長。
人物事件
法院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間,李潤林擔任登峰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多次收受廣州鑫垚餐飲有限公司運營總監許志光賄送的好處費19萬元,收錢的次數有28次之多,每次從5千到1萬元不等。此外,他還收受陳紹麟9.2萬元,收錢的次數同樣達到了28次。行賄人有的是按月“進貢”,春節、中秋等傳統節日也不忘有所表示。
鑒於有自首和退贓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潤林有期徒刑5年。
李潤林,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登峰派出所原副所長。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登峰派出所原副所長。
法院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間,李潤林擔任登峰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多次收受廣州鑫垚餐飲有限公司運營總監許志光賄送的好處費19萬元,收錢的次數有28次之多,每次從5千到1萬元不等。此外,他還收受陳紹麟9.2萬元,收錢的次數同樣達到了28次。行賄人有的是按月“進貢”,春節、中秋等傳統節日也不忘有所表示。
鑒於有自首和退贓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潤林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