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起[衡水市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原局長、黨組書記]

李根起[衡水市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原局長、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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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起,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於河北省武邑縣,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區。原系衡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 2015年5月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7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9月27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2008年5月至2015年5月擔任衡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衡水市滏陽生態文化公園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兼任)。

任免信息

2015年6月29日,衡水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免去李根起的衡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5月20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衡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李根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於2015年5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0日以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6日,河北省檢察院網站發布訊息,李根起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已由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衡桃檢公訴刑訴〔2015〕4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根起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於2015年11月27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9月27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根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根起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負責處理。

三、被告人李根起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六十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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