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撤銷處分
2016年3月25日因違紀被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016年4月15日因違紀被國家民委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行政級別降為正處級。李曉寧涉嫌受賄一案,系青銅峽市檢察院在辦理北方民族大學基建處基建科科長王建寧涉嫌受賄一案中發現,經層報,寧夏檢察院於2016年10月26日交由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當日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初查,並對涉案人員張某某進行了詢問,張某某供述了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北方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李曉寧行賄的犯罪事實。立案前,李曉寧主動供述了其在擔任北方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主管後勤管理、基建外事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施工方張某某等人財物的事實。
開庭審理
2017年6月6日上午,北方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李曉寧受賄一案,在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曉寧在擔任北方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主管學校基建、後勤管理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施工、驗收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61萬元。檢察機關起訴認為被告人李曉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判決
北方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副廳級)李曉寧受賄案日前宣判,被告人李曉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萬;李曉寧犯罪所得人民幣61萬元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