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華[燕子李三傳說人物]

李景華,又名李鴻,1895年,生於河北涿州,有“燕子李三”的名頭。

人物簡介

李景華,又名李鴻,1895年,生於河北涿州,幼時隨叔父流落到滄州。滄州習武之人眾多,他也跟著拜師習武,爬牆上樹易如反掌,非一般人所能比。由於家境貧寒,及其年紀稍長便開始四處偷盜,曾在河南、湖北等地屢屢作案,有一次竟然偷了洛陽警備司令白堅武家的財物,名聲大振。為了增強本領,李景華曾隱姓埋名到少林寺學藝,幾年苦練,功夫大進。此後,他沿著平漢鐵路線來到平津一帶活動,曾在北平右安門外關廂居住,放開膽子大量作案,不久以後便有了“燕子李三”的名頭。1936年1月9日,李景華因長期吸食鴉片造成的肺癆發作而病死在北平看守所,時年40歲。

燕子李三

三個理由

李景華也被認為是正宗的燕子李三,理由有三:首先是緣於李景華首稱燕子李三;第二是當時北平的眾多報紙在各種關於李景華的報導中均稱其為燕子李三。1927年8月13日的《晨報》稱其“著名黑潛(錢)大盜燕子李三”。1929年7月3日的《益世報》在《飛檐走壁之大盜越獄復被捕》一文中,在李景華名字後用括弧註明“即燕子李三”……此外,當時警方、法院及監獄等在文書上也都相繼使用了“燕子李三(即李景華)”的稱呼。

李景華盜竊中極少失手,是因為每次作案前都要經過周密細緻的摸底,並配有特製的藥水和各類鑰匙。作案中極少聲響,不留痕跡,是因為常穿五六雙布底襪子。李景華確有躥房越脊的本領,但飛檐走壁則多是藉助樹木、電桿,或蹬牆借勁,用手扒沿,不可能旱地拔蔥。

顯然,電視劇中的燕子李三並不是哪一個特定的人物。民國年間,在以河北為中心的地區,號稱燕子李三的多達十幾個,有很多江湖大盜為了掩蓋自己的真實身份,常常頂著李三的大名到處行竊。當時的警察部門只要一有案子沒破,就說是李三乾的,甚至把偷盜富豪高官人家這樣的大案,統一叫李三犯案,把“李三犯案”作為盜竊案的代名詞。凡是無頭盜竊案,統統都被歸到燕子李三身上。電視劇中展現的李三,至少是把三四個曾經真實出現的這類偷盜之人的形象,捏到一塊進行加工創作出來的。

史學界公認

所謂真實李三,也就是史學界公認的燕子李三,即李景華。1895年,李景華生於河北涿州,幼時隨叔父流落到滄州。滄州習武之人眾多,他也跟著拜師習武,爬牆上樹易如反掌,非一般人所能比。其辯護律師蔡禮回憶:“滄州人練武的多,他在那兒學了點武藝……十八九歲時,跟著滄州一個走江湖的班子到河南洛陽賣藝。在洛陽時,班子住所里丟了東西,人家懷疑他,就把他趕出去了。他在洛陽人地兩生,沒有著落,便靠偷盜生活。”一次,他見洛陽警備司令白堅武橫行霸道,非常氣憤,便在夜裡偷偷摸進白家,將其隨身佩戴的左輪手槍偷走,用武裝帶把手槍吊在他家後花園,留下一張紙條,上書“‘燕子李三’到此一游”。這令白堅武十分惱恨,可又怕事情傳出去有傷自己臉面,就沒有大動干戈。之後,李景華又在當地偷竊過幾家豪門,引起了當地上層社會名流的憤恨,當局到處抓捕他。李景華為了逃避追捕,隱姓埋名去了少林寺。

從少林寺出來後,李景華流竄到平津一帶活動。他作案有兩個特點:一是專偷豪門富戶,從不騷擾貧苦百姓;二是作案後總要留點痕跡,如仿效小說中花蝴蝶、白菊花等大盜的做法,把一隻用白紙疊成的“燕子”插在作案的地方,或留下寫有“燕子李三”字樣的紙條,以表明明人不做暗事,好漢做事好漢當。這更使得他聲名大噪,“燕子李三”的綽號由此得來。

律師回憶

蔡禮在《我作燕子李三辯護律師的回憶》中曾描述過李景華的神偷之功:“他能頭朝下,身子像壁虎一樣緊貼牆壁爬,他曾在白塔寺高高的大殿牆壁上爬過,這一招兒叫‘蠍子爬’。他還會點氣功,不知怎么一用氣,腳後跟的那塊骨頭便能縮回去。他隨身帶一條繩子,繩子一端拴一個鐵爪子,把繩子往樹上或木樑上一扔,鐵爪就抓在木頭上,他便順繩子爬上去了。正因為這樣,偵緝隊雖多次對他嚴加緝拿,但是很難抓到。就是抓到了也看不住他,他的腳後跟骨一縮,鐵鐐就脫落下來。所以他在北平曾七次被捕,七次脫逃。”

李景華偷盜的都是高門大戶,就連當時臨時執政段祺瑞在北平吉兆胡同東口的宅第、國務總理潘復以及大軍閥張宗昌、褚玉璞等人的財物,他都偷盜過。其所偷財物有時會分給窮人,但絕大部分被他吃喝嫖賭吸大煙揮霍掉了。1934年,李景華再次被抓捕後關進北平感化所。見感化所的獄卒薪俸微薄,他就出了一個主意,讓獄卒們晚上將他放出去,作案後他再返回來,所竊之物由他們分發。後來,他還和感化所巡官史海山成了拜把兄弟。於是,李景華白天回來睡覺,晚上出去行竊,有恃無恐地作了許多案子。但他信守諾言,作案後必定及時返回,給史海山等人帶來不少的“好處”。8月的一個晚上,西單麗華綢緞莊的經理潘國英去哈爾飛劇場聽戲,李景華在散場時,跟蹤他坐的人力車到了西單二條的住宅內,偷了不少高檔綢緞和衣物。不久,史海山拿著一件李景華給他的高檔毛背心去洗染店,店主發現這是潘宅丟的,馬上報告了潘國英。原來,潘國英失竊後除告知警方外,還通知了有關的各家商鋪,請他們務必留心。偵緝隊將史海山和其他一些接受贓物的人抓起來,關在前門外鷂兒胡同的偵緝隊總部審訊。李景華得知這個訊息後躲在審訊大廳的屋頂上偷聽,被偵緝隊發現捕獲。

1934年12月9日《京報》報導:“法院看守所深恐其再行逃脫,故為防範計,特令李三佩帶木狗刑具,以示嚴防。”“木狗”又稱“木狗子”,是舊時木製刑具的一種,把它裝於犯人兩腿間,使之不得自由伸縮離合。這是一種原始、野蠻、慘無人道的刑具。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審理“燕子李三”盜竊一案。後幾經波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認定李景華有“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李景華不服判決,提出抗訴。時任北平律師工會副會長的蔡禮先生為李景華免費辯護時認為,“判12年徒刑過重”,“即使從重判處也不過8年”。可是,尚未等到最高法院回復,1936年1月9日,李景華因長期吸食鴉片造成的肺癆發作而病死在北平看守所,時年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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