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查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擔任成都市副市長、瀘州市委書記、成都市市長、成都市委書記、四川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3979萬餘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擔任成都市市長、成都市委書記期間,違規為特定關係人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億7282萬餘元。李春城還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0萬元。
公開審理
鹹寧中院2015年10月12日公開宣判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案,對李春城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鹹寧市中院認為,李春城對受賄犯罪具有如實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於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李春城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