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8——1978.03,遼寧省綏中縣王寶鄉知青。
1978.03——1982.01,瀋陽農學院(1985.10更名為瀋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2.01——1985.07,遼寧省農業廳糧油處、辦公室工作人員。
1985.07——1987.03,遼寧省新民縣農業局副局長。
1987.03——1989.05,遼寧省土壤肥料總站副站長。
1989.05——1991.08,遼寧省土壤肥料總站站長。
1991.08——1992.05,遼寧省農牧業廳糧油處處長。
1992.05——1994.10,遼寧省鐵嶺縣政府副縣長兼中共鐵嶺新台子開發區黨委書記。
1994.10——1998.04,遼寧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黨組書記。
1998.04——2000.11,遼寧省農業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0.11——2001.01,遼寧省營口市委副書記、政府代市長(2000.03—2001.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1.01——2004.03,遼寧省營口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2003.04—2004.03掛職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工程建設部任副主任)。
2004.03—— 2012.01,遼寧省鐵嶺市委書記。
2012.01——2017.03,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
免去職務
2017年3月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
雙開
2017年5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文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文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為自己提任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為搞攀附輸送巨額利益,大肆賣官鬻爵,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在操辦喪事中藉機斂財,收受禮金,通過向私營企業主放貸等方式獲取收益;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拉票賄選問題涉嫌破壞選舉犯罪。
李文科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政治信仰和黨性原則,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文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2月,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文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併罰。
一審開庭
2018年3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賄、行賄一案。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和提拔、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和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慧、戴煒(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 659萬餘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遼寧省委民主推薦副省級領導幹部人選期間,李文科為獲得推薦為遼寧省副省長、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選,先後給予55名遼寧省廳級以上幹部人民幣、美元、購物卡等,總計折合人民幣186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文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文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吉林省、通化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3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李文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對其用於行賄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李文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提拔、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和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659萬餘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遼寧省委民主推薦副省級領導幹部人選期間,被告人李文科先後為獲得推薦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人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選,給予多名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人民幣87萬元、美元11萬元、面值人民幣28萬元的購物卡,總計折合人民幣186萬餘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李文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辦案機關查處其受賄犯罪事實時,其主動交代了向他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行賄罪構成自首;李文科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