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李志玲,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處長。
2007年春節後,葉某在為公司再融資過程中認識了李志玲。2008年,李打電話讓他去北京,約在北京世紀金源酒店見面,他第一次見到喬東方。2010年左右,他找李志玲匯報再融資情況,喬東方安排在他的畫廊見面。每次談完事後,喬東方總會讓他買畫。他和李志玲接觸過程中,李志玲也多次讓他買喬東方的畫。
2011年初,葉某為再融資的事到北京,李志玲邀請他去自己家裡,喬東方拿了幾張國畫,說是送給他的,然後還推薦了一幅瓷板畫,他同意買這幅瓷板畫,李志玲、喬東方開價180萬元。過了幾天,喬東方打電話,讓他匯190萬元,很明顯,說送給他的幾幅國畫也要錢。
2015年6月20日,據證監會網站訊息,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處長李志玲配偶違規買賣股票,證監會決定對李志玲作出行政開除處分。因涉嫌職務犯罪,李志玲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2015年6月25日有訊息稱中紀委直接介入查處證監會女處長李志玲
2018年9月2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喬東方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違紀事件
受賄事實
2007年至2009年間,喬東方夥同其特定關係人李志玲,由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的職務便利,為浙江某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後二人共同收受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過某給予的800萬元。
2007年至2014年間,喬東方夥同李志玲,由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集團的下屬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期間二人採用以明顯高於市場價向某集團出售國畫、油畫、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某集團給予的賄賂總計2865.07萬元。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喬東方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李志玲的特定關係人,明知李志玲能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夥同李志玲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以受賄罪判處喬東方有期徒刑15年,罰金200萬元;繼續追繳喬東方的違法所得3665.07萬元,與李志玲承擔連帶責任;喬東方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產一套予以變價,變價款發還相關權利人後,剩餘部分併入追繳項執行。
二審
喬東方不服,提起抗訴。其抗訴理由包括:2014年其與李志玲離婚後,葉某(某公司總裁)仍然支付給其所在的拍賣公司1000萬元,不應認定為賄賂款。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喬東方、李志玲均辯稱自2008年起就分居,但直至2014年3月15日才辦理離婚手續。經查,2013年6月至7月,證監會紀委相繼收到對李志玲配偶喬東方違規買賣股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舉報。7月31日,證監會紀委對李志玲進行了約談。故二人選擇在證監會調查之後才離婚的時機可疑。
而且,“2015年6月19日,李志玲、喬東方在珠海度假時被抓獲歸案,期間胡某為相關公司再融資事項對李志玲等人進行了接待。偵查人員從喬東方手機中恢復提取到胡某於2014年4月22日傳送的已刪簡訊,內容為‘喬總:您好!反饋意見已拿到,請轉告並致謝!胡 我們儘快把材料報上。’該簡訊足以證明二人系存在共同利益關係的特定關係人”。
被判無期
2018年9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處李志玲無期徒刑的判決。
裁定書顯示,李志玲個人或夥同其前夫喬東方收受、索要財物價值數千萬 ,除了現金,涉案財物還包括賓士汽車、浪琴手錶等。
此外,二審認定,李志林夥同喬東方以推銷國畫、油畫、瓷器等藝術品為名,共同向某集團索要賄賂款總計32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