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歷任廣州市建設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副部長、組織處處長,市建委人事處處長,中共廣州市建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廣州建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2008年8月~2009年10月,任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中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員會副書記。
2009年10月起,任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兼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
2012年12月,免去廣州市城管委主任職務;改任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5年1月,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任命李廷貴同志為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2015年12月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接受了李廷貴提出辭去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廷貴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6年1月,免去李廷貴的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8日,據廉潔廣州網: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主任李廷貴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依法雙開
2016年6月14日,據中紀委官網訊息,經廣州市委批准,廣州市紀委對廣州市人大城建環資工委原主任、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原主任李廷貴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李廷貴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濫用職權等問題已涉嫌犯罪。
李廷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廷貴開除黨籍處分;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廷貴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