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壽初

李壽初

李壽初,男,漢族,中共黨員,1970年生於湖南,主要學習經歷:1988/9-1992/6,華東政法學院犯罪學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9-1997/6,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9-2005/6,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7/1-2010/7月,復旦大學公共管理博士後流動站學習,獲博士後證書。2011年4月起為上海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師。

基本信息

研究領域

理論法學、政治學。

主要科研成果

課題

1.2006年度上海市教委重點項目:“人性與政治制度設計”(主持人)

著作

1.《中國政府制度》,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公民不服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CSSCI來源期刊論文

1.《權利是法治之本》(2004/4)

2.《我國傳統人性思想淵源考》(2008/6)

3.《道德的客觀性淺析》(2009/3)

4.《我國社會轉型時期中央與地方關係探析》(2009/3)

5.《人民主權思想辨析》(2009/3)

6.《現代國家權力合法性思想淺析》(2009/4)

7.《超越“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道德與法律關係的本體分析》(2010/1)

8.《論現代國家權力的合法性》(2010/3)

9.《公民不服從的功能探析》(2011/4)

10.《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類型辨析》(2011/4)

11.《自由主義契約正義觀解析——兼論正義觀的形成及其合理性》(2012/2)

12.《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辨析》(2013/1)

13.《“正義”概念辨析》(2014/6)

時政論文

增強法治意識 依法行使權力(2013/7)

國家權力的合法性(2013/9)

現代社會統治合法性的三個要件(2014/3)

法律要有權威(2014/11)

1.

增強法治意識 依法行使權力(2013/7)

2.

國家權力的合法性(2013/9)

3.

現代社會統治合法性的三個要件(2014/3)

4.

法律要有權威(2014/11)

論文選登

1.現代社會統治合法性的三個要件

國家是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期後出現的政治共同體。國家會在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時期記憶體在,雖然消亡是它的宿命但是真到此時還將遙遙無期。從此,人人生活在國家中,雖能流動於國家間卻不能游離於國家外,由生入其中只能因死出其外。國家權力是以國家名義施加給個人和社會的暴力。在有著階級對立和階層區分的國家裡,國家權力的實質是統治階級的統治權。國家權力一般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配置給相應的國家機構。社會發展歷史表明,不管哪種國家權力,它在維護人們利益的同時都帶來了不少弊端甚至惡行。因此,自古至今人們對國家權力或統治保持警惕且不斷質疑它的合法性。

統治合法性是指統治者行使的國家權力被社會大眾接受或認可的理由。眾所周知,國家權力有三種形態。一是觀念上的權力,即各種各樣的權力觀念。人的觀念,對本人來說是主觀的,在他人看來卻是客觀的,因為不管他人承認與否,它都是一種事實存在。二是制度中的權力,即權力的形式淵源。國家權力體現在社會制度當中,其來源、種類、分配、程式、功能取決於有關制度的規定,在現代社會主要是法律的規定。三是現實里的權力,即權力的實在力量。人們利益的調整和社會秩序的建構,最終離不開國家權力的強制和保障。因此,統治合法性就是國家權力在觀念、制度和現實三個方面合法性的有機結合和統一。

一、意識形態必須符合民意

在觀念層面上,統治者要為行使國家權力提供正當理由,被統治者也要為服從國家權力找到合理依據。統治者的觀念反映的是統治者的整體意志而非個別意志,是統治者中的領導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認可的關於國家權力的理論、學說或思想體系。統治者的觀念通常表現為國家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在一個國家的思想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統治者經常把它宣傳成科學和真理而要求被統治者無條件服從。被統治者的觀念或社會輿論往往是分散的意見、觀點或看法,當然也有被專家學者提升為理論、學說或思想體系的。廣大被統治者即社會大眾的相同觀念就是通常所說的民意。民意會受到意識形態的影響,但民意總是能夠獨立反映社會大眾的真實思想。無論怎樣,意識形態只有符合民意才會被社會大眾接受或認可。

在一個國家中,雖然存在許多甚至相互衝突的統治合法性觀念,但是總會有一種觀念是社會的主流,或者說不同的統治合法性觀念在關於國家權力的基本問題上有著共識。那些非共識觀念,可能是共識觀念不斷修正和發展的動力,也可能是後面某個時代共識觀念的思想淵源,但只有共識觀念才能成為評判當時統治合法性的觀念標準。共識觀念的不復存在,是社會動亂和國家革命的前兆,會對國家政權的更替或國家性質的變化產生深刻影響。

當今世界,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法治思想都是統治合法性的共識觀念。民主法治思想成為現代社會統治合法性的共識觀念是人類政治智慧長期積累的結晶。民主又叫人民主權,就是人民或多數人當家做主,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屬於人民並服務人民。法治是法律的統治,法律地位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統治者的意志不能超越或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民主法治思想是具體的、歷史的和意識形態的,但是它保障人民權利和限制國家權力的基本價值在社會演進之中一直未變。

二、國家權力必須依法行使

在制度層面上,民主必然會同制度關聯。沒有一定的制度,民主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或理論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數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國家和社會。任何時期、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民苦苦求索的,從來就不是什麼民主的口號或理論,而是在於爭取名副其實的民主,尤其是爭取之後怎樣建立一套切實可行、操作簡便的制度,使得人民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它。雖然歷史上民主類型多種多樣,但是它們的中心思想基本一致,就是圍繞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如何形成國家權力的適當結構和有效可控的制度安排。

在實行民主的國家中,國家權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主人,但人民不是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是授權國家官員行使。官員是公僕,它來自人民但又是一個獨立於人民的官僚集團。官員應當代表但可能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以致其濫用權力甚至強姦民意的行為不可避免。民主法律化和法治化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民主方面的重大貢獻。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並用法律形式表現出來,法律規範同民主有關的一切活動,法律具有至高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沒有法律依據或不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都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會朝令夕改,人民對國家權力運行有著穩定的預期,法律不再是官員恣意行使國家權力的工具而是人民牢固控制國家權力的武器。民主與法治關係緊密,民主是法治的重要內容,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

世界上沒有完美無缺的制度,民主法治制度也不例外。民主可能導致多數人暴政,少數人的部分權利得不到保障;遵守不合理的法律會出現實質不正義的後果,不遵守它又會違背法治的形式要求;等等。但是,如果看到民主法治的不足就擔驚受怕乃至裹足不前則是非理性的。歷史已經並在不斷證明,沒有比法律更好的制度和比法治更好的方式能長期保障民主和規範權力。人類社會由專制人治階段邁向民主法治狀態是社會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社會規律。中國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應當借鑑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法治,既要反對全盤西化和照搬照抄,也要防止盲目自大和閉關自守。

三、國家權力必須公平執行

在現實層面上,國家權力必須公平對待社會每個主體和每種利益。個人是社會基本主體,個人利益是社會基本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各種集體利益最終都可歸為相關領域一定數量的個人利益。不能無緣無故損害個人利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個人利益是不正義的。只有通過犧牲個人利益才能換取公共利益的行為必須嚴格規範,對受損的個人利益應該等價補償。相比國家和社會個人永遠是弱者,國家權力和社會勢力侵犯個人利益的非法行為可謂屢見不鮮。要正確認識個人利益,合理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關係。

國家權力是暴力,即使遭到社會大眾的堅決反對也可以強制實施。國家權力又是稀缺資源,只有官員才有資格行使,不可否認官員是一個特殊的利益群體。國家權力的這些特性使得它運行的好壞不但在於有法可依,而且更在於執法必嚴,官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運行的結果。無論法規多么詳細,都不可能窮盡國家權力的一切。處理的辦法,一般是通過授予官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應對那些沒有規定的事例和環節,這就為部分官員謀取私利提供了制度便利,法制不健全時就更不用說了。即使在社會大眾嚴密監督之下,也無從知悉官員行使權力的整個過程,信息不對稱使得權力運行當中綁架民意、徇私舞弊、官官相護、消極不作為、權力私有化等不良現象時有發生,膽大妄為公然違法亂紀者就更不用提了。官員不但生活在各種社會關係中而且會受它們的束縛,這就難以保證所有國家權力都能公正執行,甚至有時還會出現權力異化的極端情形:在社會大眾看來,民主法治僅僅是美妙的幌子,法律制度也只是純粹的擺設,國家權力不過是一些官員和強勢者用來侵害社會大眾和弱勢者利益的“合法”力量。

國家權力必須在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制範圍內活動。法制只是法治的必要條件,法制健全並不意味著法治事實。法制和國家一樣源遠流長,但直至近代資本主義社會才出現法治。 官員對行使國家權力的後果應當終身負責是民主法治的必有之意,要無限期從嚴從重追究官員濫用權力的行為,以此確保國家權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能夠平等促進公民的全面發展以及能夠公平對待社會的各種利益及其衝突,最終實現國家權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權力在觀念、制度和現實三個方面的合法性構成了統治合法性的三個要件。現實是觀念和制度的社會基礎,觀念和制度為現實提供價值判斷和形式標準。理想的圖景是:權力共識能通過法律規定下來,現實權力又能依法行使,三種權力形態內容一致。如果法律遠不及共識,現實又遠不及法律,此時國家權力是令人憂慮的。如果現實權力嚴格依法行使,但權力的法律規定與共識觀念差距較大,表明應當修改法律,這時國家權力仍舊是健康的。三種權力形態的差別反映了國家權力的真實狀態,差別越小則國家權力實際運行越好。只有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調整三者關係,才能始終保持國家權力的和諧狀態,國家就會長治久安。

(《上海人大》2014年第3期)

2.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

從近代始人類社會進入民主政治時代,人民是國家主人,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通常在執政黨領導下進行。政黨一般是由社會某個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的代表組成的,以謀取國家權力為直接目標的社會組織。經過人民同意而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就是執政黨。縱觀各國歷史,不管在先有國家政權後出現政黨的國家還是在先有政黨後建立國家政權的國家,執政黨運行國家權力大體歸為三種方式:一是黨政不分,執政黨凌駕於國家政權機關之上,執政黨決策,國家政權機關執行,共同履行國家職能;二是以黨代政,執政黨不是通過國家政權機關而是直接行使國家職權,國家政權機關形同虛設;三是依法執政,執政黨並不直接行使國家職權而是通過國家政權機關行使。執政黨將自己的意志通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意志並用法律表現出來,國家政權機關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就是貫徹執政黨意志。執政黨必須服從法律,不得非法干預國家政權機關。

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是有著根本區別的兩個社會組織系統。政黨的本質決定它考慮的首先是自身利益,然後才是其他利益。政黨利益會包含人民利益,但是不能等同或替代人民利益,爭取執掌國家權力是政黨的核心利益。相反,國家政權機關必須為全體公民服務,應當公正對待社會各種利益。在思想多元、利益多樣、階級對立和人人有別的人類社會裡,不可能出現全民黨,果真發生則表明政黨已無存在必要,其實政黨正是社會差異性的產物。只有得到人民同意的政黨才能成為執政黨,人民的不斷選擇會引起執政黨的輪流更替。但是,無論哪個政黨成為執政黨,國家以及國家政權機關都會一直存在。執政黨並非推動國家權力運行的唯一組織,雖然一切國家權力都在它的掌控之中,但它畢竟不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只能由這些國家政權機關才能行使的國家職權。執政黨不是國家,亡黨未必亡國。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執政黨居於人民和法律之上,背離了民主政治本意。只有依法執政才真正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則精神,切實體現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規律。

中國共產黨1921年誕生以來,經歷了從革命黨到執政黨、從地方執政到全國執政的過程,在不同階段執政方式有所變化。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黨建立了革命根據地蘇維埃政權,抗日戰爭時期黨建立了抗日民主革命根據地政權,均實行黨政分開。解放戰爭時期為了奪取全國政權,黨強調將一切可能和必須集中的權力統一到黨中央及其代表機關,這時黨政是不分的。該現象一直延續到建國初期。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劃清黨政工作界限的建議,但現實中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局面並未得到根本糾正。1957年以後,各級黨委普遍包辦代替行政系統的日常工作,黨政不分演變為黨的一元化領導。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一元化領導逐步變成了各級黨委一把手領導,黨政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在反思過去執政實踐和借鑑先進國家執政經驗的基礎上,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加深了對現代政治文明的認識,從此確立黨政分開、依法執政的指導思想。1982年國家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和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每屆黨的章程都要求“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依法執政順應了世界民主政治發展趨勢和我國改革開放時代需要,是黨對執政方式艱辛探索後所確定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治國方針,是黨在處理黨政關係方面正確的制度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成立以來尤其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各項事業成就舉世矚目,綜合國力大幅提高,國際地位日益上升,但是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經濟成分更加複雜,貧富差距持續擴大,意識形態領域鬥爭激烈,社會不安定因素不斷增加。改革已經觸及各個階層的根本利益和傳統社會制度的核心價值,積累了許多深層次矛盾。在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舊體制遺留的、新舊體制並存期間滋生的以及新體制內部固有的矛盾交錯在一起,權力私有化、買官賣官、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權力尋租、近親繁殖、劣幣驅逐良幣、利益固化的藩籬越扎越緊等不良社會現象並未得到完全遏制,部分民眾積極性不高,尤其社會底層實現理想的機會稀少,人民民眾和非法既得利益者水火不容。千萬不要高估社會大眾渴望公平和痛恨腐敗的忍耐力,千萬不要低估既得利益集團維護非法所得的決心毅力和操控社會的手段能力。前進的阻力與動力並存,改革正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如果不繼續改革就難以完成社會轉型,但改革必須顧及這些矛盾的複雜性和關聯性,還要應對風雲變幻的國際環境,防止敵對勢力、西化勢力、分裂勢力、恐怖分子、極左極右分子、投機鑽營分子、偽精英和社會公知的捧殺、搗亂和破壞。無論社會任何方面的進一步改革,稍有不慎都會引起社會動盪。內憂與外患,挑戰與機遇,一起擺在人民面前。停頓倒退沒有出路,深化改革要冒更大風險。這是當前社會基本態勢,我們務必時刻保持頭腦清醒。

當下中國,解決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執政掌權的中國共產黨,解決社會問題的出路就是依法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是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既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反映,又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有著嚴格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程式,不會因領導人和領導人注意力的變化而變化,具有普遍、理性、規範、公開等特徵,對一切社會主體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法律是一個相對完備的獨立系統,不但不應受社會權勢者擺布而且是對付他們的有力武器。法律實施應當排除政治、經濟、文化、宗教、傳統、輿論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干擾,即使考慮這些因素也須得到法律的允許或認可,法律是處理社會問題的最終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消解了官員的恣意和特權,官員必須依法活動。官員不能選擇性執法,如果執法中因人、因地或因時而異,那么法律就會沒有權威而失效。法律在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社會環境裡為人們提供了穩定的利益預期,不但能降低社會交往中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防止或化解人與人之間、人與群體之間以及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分歧和衝突,而且法律內含的價值取向在現實中能反覆影響行為者的思想觀念和精神世界,強化其在社會生活中依法辦事的行為習慣,從而確保其行為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即使個別法律對當事人不利,遵守它也比反覆無常好,因為當事人知道它要求的是什麼就可以嘗試著保護自己而免受執法者任意專橫的對待。實踐證明,沒有比法律更好的制度和比法治更佳的方式來有效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國家權力。

依法執政,就是要真正做到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是黨不容迴避且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也是人民衡量依法執政的根本標準。依法執政的核心是依憲執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的權利宣言,是國家的權力淵源,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一切法律和政策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憲法規定,一切違憲行為都必須予以糾正,憲法具有最高權威。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保證憲法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機構,及時追究違憲案件。黨的執政地位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黨必須深刻汲取不同時期和國家的執政黨興衰成敗的經驗教訓。人類社會的發展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每個時代都有自己的任務和要求,過去不能代表現在,現在也不能確保將來。當今是民主政治時代,依法執政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黨必須緊跟時代步伐,落實依法執政。黨的一切政策都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衝突,黨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黨的事業同國家命運息息相關,要堅決查處個別黨幹部以組織名義培植親信排斥異己、打擊報復、搞小圈子、搞家長制、結夥營私、集體腐敗、與民爭利等違紀違法行為。 對打著黨的旗號公然踐踏憲法和法律的黨員務必嚴懲不貸,決不姑息遷就。在中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落後、人治歷史悠久、官本位思想嚴重、公民意識薄弱、法治觀念不強的發展中大國實行依法執政將是長期、艱巨、複雜的過程,既不能悲觀失望,也不能急於求成。

依法執政,就是要真正做到黨政分開,黨和國家政權機關都遵守憲法和法律,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這是依法執政的重點難點。黨政分開,是指黨和國家政權機關的職能分開,黨的事情歸黨,國家的事情歸國家政權機關。黨和國家政權機關是政治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不是國家權力系統中的上下級服從關係。黨的領導方式不是指揮、發號施令或辦理具體事務,而是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積極支持、保證和監督國家政權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級黨組織不得干預同級國家政權機關的正常工作,國家政權機關內部的黨組織也不得代行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獨立自主地行使各自職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黨組織的決定不得直接作為國家政權機關的決定,只能作為國家政權機關的參考意見,國家政權機關的決定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現實中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把黨的領導等同黨包辦一切並使之全能化,把黨的領導與加強國家政權機關的獨立性對立起來並使之簡單化,把黨的領導理解為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並使之絕對化。要堅決糾正這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和做法。黨沒有超越或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要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原則,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領導能力和執政能力。

依法執政,就是要真正做到黨和國家的官員帶頭守法。這是依法執政的必要條件。帶頭守法也是黨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前提和基礎。要在全社會形成守法風氣,官員必須以身作則,正人先正己。正如《論語》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官員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直接影響自己身邊的人,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政權機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官員應當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來帶動周圍的人一起遵紀守法。官員的權力是人民和黨給的,應當對人民和黨負責,不能用來謀求私利。要認真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將官員職位向全社會開放,讓體制內外一切真才實學者都有用武之地。為了防止官員以權謀私,應當區分行賄和受賄的社會危害,對行賄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對受賄者應當從嚴、從重或加重處罰,低成本制裁使得行賄者能夠隨時威脅或告發受賄者,一次受賄終生心驚的高昂代價使得大部分官員不敢鋌而走險。官員是執法者,對知法犯法的官員應當罪加一等,迫使他們靈魂深處敬畏法律,震懾其他欲以身試法者。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權力清單應當明白詳細,要向全社會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人民監督權力落實到制度和實踐當中。 要相信民眾,依靠民眾,民眾心明眼亮,民眾支持是黨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不竭源泉。 要嚴懲那些喪失共同富裕理想、用基督教原罪開脫、打著改革旗號公然侵犯人民民眾利益的違紀違法官員,老虎蒼蠅一起打,老鼠蟑螂一塊滅。對腐敗零容忍,發現一起查出一起,一查到底不留死角,積蓄正能量,美好的法治中國就一定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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