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黍和他所帶領的研究小組就兒童對行為責任的道德判斷和公正觀念的發展進行過深入的考察,發現兒童道德認知發展確有順序性和階段性,研究結果基本支持皮亞傑的道德認知發展理論,但同時也發現,我國兒童的道德判斷由不成熟至成熟比皮亞傑所描述的要早。
我國兒童的道德判斷確實如皮亞傑所說,經歷著從客觀判斷(依據行為外在結果)過渡到主觀判斷(依據行為的動機意向)的發展過程。4歲兒童已經能夠擺脫成人的影響,開始作出較多的獨立的道德判斷,7歲兒童的主觀性判斷已經有了明顯的發展,到了9歲,這種判斷已基本上取代了客觀性判斷。與國外兒童相比年齡均有提前。
在公有觀點的發展上,我國5歲兒童已經具有了初步的分辨公私關係的能力,作出正確判斷的轉折年齡在7~9歲。如在對無意損公、有意損私這對故事的判斷中,大多認為後者更不好,在有意損公、無意損私這對故事的判斷中,大多認為前者更壞。但如果讓他們充當私物被損壞者時,5~9歲兒童中一些原來認為有意損公更壞的兒童又轉而認為無意損私者更壞,而11歲兒童基本上沒有發現這種逆轉現象。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年幼者還常圍繞著自身的快樂與痛苦去進行道德判斷,而我國11歲以上兒童則能依據較穩定的公私觀去進行道德判斷,這是由我國的教育性質決定的。
在行為結果與動機性質(為集體或為個人)關係的判斷中,在為集體的動機獲得否定的後果,而為個人的動機卻獲得肯定的後果的問卷中,多數7~11歲兒童認為前者更好一些,而7歲兒童多數卻作出相反的判斷。這說明我國國小兒童已出現集體意識,但似乎7歲兒童還處於不穩定階段。
以不善於作意向判斷的兒童為被試,給予短期的訓練,結果發現實驗組的兒童絕大多數都能有效地改變原來的道德判斷定向,並把能掌握的道德判斷遷移到對其他方面的判斷中去。這說明兒童的道德判斷水平是可以通過教育促進的,但也受個體年齡特點的制約。
李伯黍認為,影響兒童道德認知發展的核心因素是認知。除此而外,社會的、文化的、種族的、性別的、宗教的以及教育和訓練等因素也都對兒童道德認知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