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吸毒案

2014年3月19日,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並被移送至常營看守所。在2014年4月9日上午,網上曝光了一張李代沫看守所照,照片中的李代沫面無表情,滄桑感十足。

案件背景

2014年3月17日,據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布聲明稱,著名歌手李代沫夥同另外6人,於17日晚在北京朝陽區三里屯某小區的暫住地內吸食毒品,6人全部被警方抓獲。此外,在豐臺區一酒店內還有另外兩名涉案人員也在隨後被警方抓獲。此8人尿檢均為苯丙胺類陽性,且當事人對犯案事實供認不諱。

隨後,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4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並被移送至常營看守所。

2014年3月27日凌晨,有微博爆料稱,“李代沫已患病,看押方認為不適宜關押正辦理相關手續”,但該爆料很快被北京市公安局闢謠,警方明確表示,李代沫仍在羈押中,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

2014年4月16日下午,朝陽檢察院發布訊息稱,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5月9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進展

2014年5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13日正式受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李代沫於2014年2月至3月間,在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某室的暫住地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某(男,28歲,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歲,河北省人)、鄭某某(男,36歲,內蒙古自治區人)吸食毒品。後李代沫被查獲歸案。

2014年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批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代沫無視國法,為滿足私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

調查分析

案發前,李代沫暫住在北京三里屯附近,從3月18日被羈押至今。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代沫於2014年2月至3月間,在其位於朝陽區三里屯暫住地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男,28歲,浙江省人)、郝某(男,33歲,河北省人)、鄭某(男,36歲,內蒙古自治區人)吸食毒品,後被查獲歸案。公訴人認為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指控,李代沫在庭審現場並沒有任何辯解。當庭決定本案使用簡易程式審理。回憶吸毒過程時,李代沫表示,在2012年吸毒,當時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有工作上的朋友說“這個東西可以讓你情緒振奮之類的,當時就吸食了”。一般次數不多,(今)年初約2至3月間和盧某、郝某和鄭某吸毒。暫住地是朋友幫忙,他花錢租的房子,事發前居住。李代沫也表示,自己能記清的是和上述三人吸了5、6次左右,都是通過朋友介紹或者網路認識的。有了對方微信和電話,聯繫吸毒。

毒品來自於盧某,用水煙壺吸,來自於後海的水煙壺店。跟盧某三四次,郝某兩次,鄭某三四次。李代沫說,礙於公眾人物身份,不方便去別的地方,就在家裡吸毒,盧某主動提供毒品給他,有時候自己沒有控制住欲望,就沒有拒絕他。

庭審過程

27日上午9時,李代沫被帶進法庭。脫去號服後,身穿黑色T恤的李代沫微微有些發福,已經沒有了剛被拘時的憔悴狀態,站在庭上顯得很安靜。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指派了2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而李代沫則由2名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庭審一開始,在核實被告人個人信息後,法官訊問李代沫對檢方所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存有異議,李代沫沒有太多思索就表示,對指控無異議,自己認罪。法庭據此決定,依法對此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庭審中,對於法官和公訴人的訊問,李代沫十分配合,但由於他語速較快、聲音不大,主審法官兩次提醒李代沫放慢語速、大聲回答。整個庭審過程,李代沫都表現比較平靜,除了公訴人舉證時抬頭觀看證據,李代沫一般都側著身子低頭保持沉默。

10時45分許,經過短暫休庭後,主審法官宣布,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從庭審開始到宣判不到2個小時。
認罪因工作壓力大開始吸毒。

據公訴人指控,李代沫於2014年2月至3月間,在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的暫住地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某、郝某某、鄭某某吸食毒品。後被告查獲歸案,盧某某等3人後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14日。“對於自己的行為,我表示認罪和深深悔過。”庭審中,李代沫對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表示認罪。“是在2012年第一次接觸毒品的。當時不太明白是什麼,不過隱約知道應該是類似毒品的東西。”李代沫稱,“工作忙起來能讓我精神,我就碰了。”

李代沫稱,之後他便進入了一個“特別的圈子”,大家都是通過微信、網路聯繫。在他所謂的“圈子”里,很多人都吸毒,所以他也開始跟著學。

但他表示,參加《中國好聲音》迅速躥紅後,工作和生活都發生了很大改變,因此他曾一度疏遠“圈子”,戒掉了一段時間。直到今年春節前,工作和生活接連遭遇挫折,“有時候連跳樓的心都有。”這讓李代沫又想起了“圈裡”的朋友,並再聯繫上之後又玩了兩回。

焦點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於指控的事實部分,李代沫和辯護律師基本無異議,庭審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如何量刑上。

李代沫的辯護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辦案人員在抓獲李代沫之前已經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在辦案人員上門後李代沫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相關情況,應認定為自首。並且李代沫積極協助辦案人員聯繫並抓獲盧某某等三人,應認定立功,理應從輕處罰。

對此,公訴方認為,已經出示的5組證據足以證明公安機關抓獲李代沫前已經掌握犯罪線索,因此其交代的犯罪情況不屬於自首。此外,立功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雖然李代沫如實供述其他吸毒人,但吸毒屬一般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因此不構成立功。法院在判決中也支持了公訴機關的這一意見。

儘管如此,在判決書中,法院表示,對於辯護人所提李代沫歸案後積極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所容留吸毒人員的情節,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陳述我很後悔,渴望回到舞台

在庭審最後陳述中,李代沫表達了自己的悔意。他說,自己很後悔,對不起父母的養育之恩,對不起支持和幫助他的恩人,對不起家人、朋友和歌迷。“我現在很渴望回到社會,我特別希望回到舞台。”李代沫說,“我沒有放棄我自己,希望社會不要放棄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棄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棄我,我堅信我會有重回舞台唱歌的那一天。”

處理結論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歌手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李代沫表示認罪。法院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李代沫當庭表示不會抗訴。

李代沫當庭認罪

檢方指控,被告人李代沫於2014年2月至3月間,在其位於本市朝陽區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的暫住地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男,28歲)、郝某(男,33歲)、鄭某某(男,36歲)吸食毒品。後被告人李代沫被查獲歸案。

檢方認為,被告人李代沫無視國法,為滿足私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檢方指控,李代沫表示沒有異議。

代理律師認為其有自首情節

李代沫的代理律師認為,應當認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節。辦案人員在“到案經過”中均可證實李代沫未被抓現行。李代沫僅因形跡可疑,經警方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應當認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節。

李代沫承認容留他人吸毒,並協助抓獲涉案人員,才使案件順利偵破,證據得以定案。“李代沫的行為與其他坦白行為相比較具有更重要意義,一般意義上坦白是在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其他犯罪證據以後,這種情況坦白只是體現了行為人認罪態度。而這個案子的證據是在李代沫坦白後才發現的,李代沫的坦白除了體現其認罪態度外,還對定案有重大意義。”

但檢方認為,李代沫被抓獲前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他的犯罪行為,因此李代沫不構成自首,僅屬於被抓後的坦白情節。

法院判其獲刑9個月罰2000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李代沫在其暫住地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

對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跡可疑的情形下被盤問、教育後交代犯罪行為,依法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李代沫在到案後向公安機關如實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但其並不是自動投案,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公安機關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線索,李代沫並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自首條件,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朝陽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李代沫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主審法官詳解何以判9個月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對於李代沫因何獲刑9個月的問題,本案的主審法官萬兵表示,在李代沫一案中,量刑主要是從李代沫容留的次數、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方面綜合進行考慮的。從量刑情節來看,李代沫在其暫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該情節反映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時需考慮;對於李代沫在到案後積極協助查獲吸毒人員的情節,不屬於立功,但在量刑時亦予以考慮;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後始終能夠如實交代犯罪行為,當庭有認罪悔罪表現。綜合以上因素,最終決定了本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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