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比特條款

AFTER OWNERS OTHERWISE

又稱JUPITER條款,該條款的來由是這樣的:1970年,油輪市場急轉直下,一家名為JUPITER的百慕達皮包公司,承租了10條超級油輪在波斯灣待命,等待市場轉好獲利。結果市場持續低迷,無人租船,10條船等待了很久沒有貨可裝。承租人面對數百萬美元的滯期費無力償還而跑掉了,讓出租人損失慘重。有了這一教訓,出租人專門對此制定了防範性條款,以便在發生上述情況時可以脫身。人們把這種防範性條款稱為“JUPITER CLAUSE”。
條款由來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發生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中的所謂“朱比特”(Jupiter)醜聞。一個稱作朱比特的承租人,本身是一家在百慕達註冊的皮包公司,趁當時油輪市場下挫時,航次租船租進了大量的超級油輪,但其後這些油輪沒有收到裝港指示,只能在波斯灣的港口之外等待。事實很明顯這個朱比特是個投機商,希望在市場止跌回升時轉租營利。但儘管當時市場一瀉千里,朱比特仍不願放棄這希望,因此始終沒有毀約。這些出租人自然不敢貿然開航或者轉租,不得不在漫無邊際的等待和承擔毀約責任的風險之間彷徨。結局是不少油輪等待良久,朱比特最終也沒有露面,並從此失蹤。
總結以上各種情況,可以看出出租人在面臨上述困境時由於法律地位上的不確定性,始終處於被動;而事實上出租人也不願意冒風險長時間地等待;再加上上文中提到的朱比特一案的慘痛教訓,出租人開始著手擬定各種各樣的所謂朱比特條款(Jupiter Clause),用以防備此類情況的再度發生
JUPITER條款的表述
在INTERTANKVOY 76里有該條款,全文如下:
OWNER’S OPTION OF CANCELLING:(JUPITER CLAUSE)
IF FOR REASON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VESSEL AND/OR OWNERS
(A)CHARTERERS FAIL IN THEIR DUTY TO FURNISH VOYAGE INSTRUCTIONS OR LOADING ORDERS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2,AND SUCH FAILURE HAS LASTED FOR NOT LESS THAN 10DAYS,OR
(B)LOADING HAS NOT COMMENCED AND 20DAYS HAVE PASSED AFTER VALID NOTICE OF READINESS HAS BEEN TENDERED, OWN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OF CANCELLING THIS CHARTER PARTY。
IF SUCH OPTION IS EXERCISED AND THE DELAY IS ATTRIBUTABLE TO CHARTERERS,THEY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CHARTER。 WHETHER OR NOT OWNERS EXERCISE THIS OPTION NO CLAIM THEY MAY HAVE ON CHARTERERS FOR LOSS OF TIME OR OTHERWISE SHALL BE prejudiced thereby
著名的朱庇特條款
裝木材的Navyozai租船契約範本第8條規定:
“在裝貨港允許承租人若干個連續24小時日的滯期。如果承租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內裝貨,該船得載運已裝船的貨物自由開航。承租人應支付虧艙費和已發生的滯期費。”
又如著名的供油輪使用的Intertankvoy租船契約範本第7條規定:
“如果不是由於船舶和/或船東的原因,在下述情況下,船東有權選擇解除契約:
(a) 承租人沒有依照第2條的規定給出航次指示或裝貨命令,而且延誤指示不少於10天;或
(b) 裝貨尚未開始,而且從有效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遞交時起已過了20天,船東有權選擇解除本租船契約。
如果船東行使了這一選擇權而且延遲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應負責租船契約的損失。不管船東是否行使這一選擇權,船東對承租人可能有的時間損失或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皆不因此而受妨害。”
注意
金康76里無此JUPITER條款,船舶出租人想要保護自己得在附加條款中加入此項規定。但金康94中第七條是這么規定的:“滯期費用由承租人按第20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並在收到船東的發票後支付。如未按上述規定支付,船東應給承租人書面通知其在96小時內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內付清,且如船舶在裝港,則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中止本租約並向其索賠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因此可以起到類似保護作用。不過要注意的是,雙方如果在租船契約中對於滯期費的支付時間另行約定的話,那么本條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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