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朱得森,1887年出生,湖南省慈利縣人。出身書香門第,曾祖、祖父、父親均為學界中人,母親亦通曉文字,家教甚嚴。
學業經歷
朱得森朱1893年入私塾,背四書五經,覽經史子集。為科舉以八股試帖取士故,1896年即習八股文,頗喜作詩。“庚子難”後改以策論取士,始讀新報,眼界大開,1901年考中附生,1904年考列一等,補了廩生。
不久科舉廢止,乃於1906年考進京師法律學堂,此為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意為培養法政人才以佐理新政之用,教師多為日本法學名流。1909年底修業期滿,參加學部考試,列最優等第一名。
主要貢獻
時值各省成立審檢廳,朱得森即於1910年末被江蘇當局調往蘇州任地審庭長,繼調省高審廳推事,後調提法司總務科科長。未滿十月,武昌起義爆發,遂決計回鄉參加革命活動。1912年,入湖南司法司和法制院任職,擔任籌備成立司法機構和起草新法制的工作,並被選為同盟會湘支部(後改組為國民黨湘支部)評議員。1912年2月,宣統帝退位,清朝結束,即辭去公職任湖南各公、私立學校憲法教授,是年冬復入湖南高檢廳任檢察官。1914年夏,為迴避本籍,奉部令調任廣東高檢廳檢察官,檢舉貪污,整肅風氣,多有成效。1915年底袁世凱稱帝,朱得森為自潔其身一度棄職回湘,次年參加全國司法會議,奉命回廣東原任,1917年調往北京任總檢察廳代理檢察官,旋調山東高檢廳任檢察官。任檢察官以後,對適用法律不當之案,素喜提起抗訴,很多案子依照其法律意見被撤銷或改判,因此頗受上級青睞,遂於1918年夏調任北京大理院推事。
朱得森於推事任上履職10年,1928年北伐完成時方離職。閒居數月,是年末應召任南京最高法院推事,兼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31年冬任最高法院臨時庭庭長,清理積案,成績斐然。不久正式調任庭長,兼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委員、律師懲戒複審委員會委員。抗戰爆發後被疏散回湘,時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由常德遷駐慈利,旋派往該院幫助工作。1943年最高法院在湖南桂陽設立湘粵分庭,乃復職任該庭庭長。次年日寇大舉犯湘,長沙、衡陽、郴州、桂陽相繼淪陷,朱得森與分庭同事輾轉于山谷中數月,悽惶無依,飽受失家之痛。
抗戰勝利後分庭撤銷,朱得森調回南京最高法院任庭長。1949年最高法院在廣州、重慶兩地設立分庭,乃調任重慶分庭庭長。新中國成立後失業回湘,生活困難,求助於時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同鄉袁任遠。經袁任遠提名,慮及其在法律界的能力與學識,於1951年1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