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對外加工貿易

b、對服裝來料的規定服裝的面輔材料是加工成品服裝的物質基礎,契約中除了規定面輔材料的品質、數量外,還必須規定委託方提供面輔材料的到貨時問、卸貨港。 a、服裝出口契約服裝進料加工業務下的出口契約和一般貿易下的出口契約沒有什麼區別,在服裝出口契約中,要著重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 3、服裝來樣加工服裝來樣加工是由外商提供服裝樣品,加工方按樣品加工,對於原材料來源、加工方法等不限,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合格的服裝產品即可。

服裝對外加工貿易的特點

貿易雙方是委託加工關係,協定(契約)中明確委託方要返銷加工後的產品,中方無產品銷售義務,而只按約定的標準收取工繳費,與日後產品銷售的盈虧無關,所以沒有什麼風險;貿易形式上雖有進口和出口,但不是單純的買賣行為,它的“進”與“出”是同時達成協定的.執行起來也是很嚴格的;屬代客加工性質,承接方無需生產流動資金,只需嚴格按訂單的標準、時間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或生產,不得擅自改變。
因此,加工裝配的核心問題是工繳費。而工繳費應考慮加工裝配人員的工資、企業的生產費用、折舊費、稅金及其他管理費、手續費、企業登記費或商標登記費等。

服裝對外加工貿易的種類

服裝來料加工、服裝來樣加工、服裝進料加工是服裝對外加工貿易的主要方式。
1、服裝來料加工
①服裝來料加工的含義
服裝來料加工是一種委託服裝的加工方式,指的是由外商(委託方)提供服裝的面輔材料,由加工出口方按照外商的要求進行裁剪及成衣加工,成品服裝出口給外商,加工出口方收取工繳費,它屬於勞務貿易的一種形式,是以服裝為載體的勞務出口形式,是“兩頭在外”,即原輔材料來自國外,成品也銷往國外的加工貿易方式。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雙方關係很好,並且能夠把握對方的信用,加工出口方也可以與同一外商(委託方)同時簽訂面輔材料進口契約和成品服裝出口契約。加工出口方按外商要求進行加工,進口的面輔材料和出口的成品服裝各作各價,但面輔材料進口時,服裝加工出口方不進行支付,服裝返銷後,再收取成品服裝出口值與外商面輔材料進口值的差價。
②服裝來料加工契約的主要內容
服裝來料加工契約是加工契約而不是買賣契約,與一般貨物買賣契約有許多不同之處。在服裝來料加工中,外商(委託方)通常通過提供樣品或工藝單來說明其對成品服裝的要求,不同公司之間工藝單的形式也不一樣。但在服裝來料加工契約中,委託方與加工出口方應落實以下內容。
a、對交付的成品服裝的要求
買賣契約的標的是服裝產品,在契約中應具體規定加工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式、服裝加工的技術和工藝要求等內容。
b、對服裝來料的規定
服裝的面輔材料是加工成品服裝的物質基礎,契約中除了規定面輔材料的品質、數量外,還必須規定委託方提供面輔材料的到貨時問、卸貨港。為了明確責任,對委託方不能按質、按量、按時提供面輔材料的情況,應在契約中規定處理方法。
c、加工服裝的用料定額、損耗率的確定
這兩項指標,與產品成本直接相關,又受到加工出口方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的限制,所以雙方應協商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一般是由委託方在工藝單中給定,加工出口方也可以通過製作對等樣品,核實待加工服裝的面料耗用量和損耗率。
d、關於工繳費的規定
服裝來料加工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貿易,工繳費體現了勞務的價值。工繳費的規定,應以國際勞務價格作為參照標準,結合服裝品種、加工難度、工藝技術要求、交貨期等綜合因素,根據加工出口方所在地區的工資水平,確定一個合理的工繳費,使計收的工繳費既有利可圖,又有競爭力。
e、付款方式
委託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的方式有兩種。
在面輔材料和成品服裝均不計價的情況下,由委託方通過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如果面輔材料和成品服裝分別計價,其差額即為工繳費,對此承接方應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具體的做法可以採用面輔材料用D/A,成品服裝用D/P即期;面輔材料用D/A,成品服裝用即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方式,面輔材料用遠期信用證,成品服裝用即期信用證。必須注意遠期和即期的時間間隔應考慮加工全過程所需時間,以保證先收妥成品服裝貨款,再支付面輔材料貨款。
f、保險及成品服裝運輸
服裝來料加工貿易過程中,面輔材料和成品服裝的所有權均屬於委託方所有。因而,原則上成品服裝運輸和保險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在實際來料加工業務中,為了便於操作,委託方往往會要求加工出口方代辦部分保險,如果部分保險確由加工出口方辦理,費用由委託方另行支付或者計入工繳費內。如果成品服裝的運輸也由服裝出口方代理,加工費的計算中還應加入這一部分費用,可以在契約的“加工費”一欄中註明。
2、服裝進料加工
①服裝進料加工的含義及特點
服裝的進料加工又稱以進養出,指用外匯購入國外的原材料、輔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加工成服裝成品後,銷往國外市場。
這類業務中,經營的企業以買主的身份與國外簽訂購買原材料的進口契約,又以賣主的身份簽訂成品服裝的出口契約。兩個契約體現為兩筆交易,它們都是以所有權轉移為特徵的貨物買賣。進料加工貿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服裝在國際市場上要有銷路,否則,進口原料外匯很難平衡,從這一點看進料加工要承擔價格風險和成品的銷售風險。
②服裝進料加工契約的主要內容
在服裝進料加工業務下,服裝出口商實際上涉及了兩個買賣契約:一個是和國外服裝進口商簽訂的服裝出口契約;另一個是和國外面輔材料供應商簽訂的進口契約。貿易契約的格式和條文同一般貿易契約相同,只是進料加工貿易中原料來自國外,成品出口國外,而且提供原料的外商和購買成品的外商並不一定是同一個。
a、服裝出口契約
服裝進料加工業務下的出口契約和一般貿易下的出口契約沒有什麼區別,在服裝出口契約中,要著重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如果服裝進口商指定了面輔材料的供應商,可以要求服裝進口商提供有關面輔材料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例如供應商的地址、開戶銀行等。如果對面輔材料供應商的誠信不夠了解,但對服裝進口商資信能夠把握,可以爭取在契約中以契約條款的形式將服裝進口商和其指定的面輔材料供應商的責任關聯起來,尤其是當服裝進口商和面輔材料供應商有合作關係時。
其次,如果服裝出口契約中的支付條款是使用信用證方式,加工出口方可以爭取規定較早的到證日,如裝運前60天到證。
最後,由於面輔材料的到貨期影響服裝的加工,因此在確定服裝的裝運期時,應留有一定的餘地,以免由於面輔材料的延誤而導致服裝不能按期交貨,從而導致服裝進口商的索賠。服裝出口的數量也應留有一定的餘地,可以制定“溢短裝條款”,或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以避免萬一服裝加工發生質量問題,但進口的面輔材料已經用盡。
b、面輔材料進口契約
服裝進料加工業務下的進口契約和一般貿易下的進口契約要考慮的因素一樣,面輔材料的進口契約中主要是要合理規定面輔材料的交貨時間,在契約條款中規定如果不按時供貨,服裝出口方應該有權利延期交貨。另外,還要嚴格規定進口的面輔材料的數量,避免在契約中規定較大的容差。
3、服裝來樣加工
服裝來樣加工是由外商提供服裝樣品,加工方按樣品加工,對於原材料來源、加工方法等不限,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合格的服裝產品即可。
在服裝來樣加工時,加工企業不必進行產品設計,加工方一般都是在國內購買面輔材料,或者找國內的印染廠加工面料,經外商確認面料後再組織服裝的生產加工,最後按照外商規定的時間交貨。這種貿易方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我國紡織、服裝材料豐富的優勢,另一方面對服裝企業來說,自由權較大,風險和責任也更大,所以一般來說,服裝來樣加工的利潤要比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高。
服裝來樣加工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主要不同在於,服裝來樣加工的原輔材料都在國內採購,因此面輔材料的成本較低,這也是它能獲取更大利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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