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繫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為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