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件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02月13日發布,自2015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目錄
1.罪犯張松堅不予減刑案
2.罪犯奚中傑不予減刑案
3.罪犯陳雪冰不予減刑案
4.罪犯黎滿泉不予假釋案
5.罪犯車成義依法收監案
6.罪犯吳正減刑案
7.罪犯魏玉慶假釋案
8.被告人李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玩忽職守案
案例1
罪犯張松堅不予減刑案
--職務犯罪罪犯不認罪悔罪,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張松堅,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間先後任滁州市南譙區常務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明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因犯受賄罪於2011年5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現金428.3萬元、購物卡7.08萬元予以追繳。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2014年11月,執行機關安徽省巢湖監獄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該院立案後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監獄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邀請市人大代表旁聽庭審。
安徽高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松堅雖然在獄內遵守監規,積極勞動,服刑期間受到表揚3次,記功3次,表現較好,但庭審中,張松堅對原審認定的受賄事實僅承認不足10萬元的禮金和購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認罪。另查明,案發後張松堅實際退出贓款163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安徽高院認為,罪犯張松堅在服刑期間遵守法律和監規,積極參加勞動,表現較好,但在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仍否認原判認定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未能認識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不能認定其“認罪悔罪”。張松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依法裁定不予減刑。減刑裁定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2
罪犯奚中傑不予減刑案
--原判為嚴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從嚴控制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中傑,男,個體工商戶。原判認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間奚中傑夥同他人生產鹽酸克侖特羅原粉(俗稱“瘦肉精”)2700餘公斤,銷售至河南、山東等八省市,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及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危害,並致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僅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損失即達3400餘萬元,焦作市轄區生豬養殖戶損失達1.61億元。非法所得共250萬元,奚中傑個人得160餘萬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交付河南省平原監獄執行刑罰。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平原監獄以罪犯奚中傑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將其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後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示,並於同年5月21日在平原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奚中傑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獲表揚1次、記功1次。
(二)裁判結果
河南高院認為,罪犯奚中傑雖有悔改表現,但其所犯罪行嚴重,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及社會影響巨大,應從嚴控制減刑,遂依法作出對奚中傑不予減刑的裁定。減刑裁定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3
罪犯陳雪冰不予減刑案
--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贓,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陳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職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資詐欺罪於2011年3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75.59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陳雪冰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立案後,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示,並於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陳雪冰服刑期間,受到表揚3次,記功2次。另查明,原審認定陳雪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且陳雪冰案發後拒不供述贓款去向,至今未退出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安徽高院認為,罪犯陳雪冰作為金融犯罪罪犯,詐欺他人巨款,案發後拒不供述贓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贓,給被害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社會影響未能消除,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減刑裁定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4
罪犯黎滿泉不予假釋案
--職務犯罪罪犯未主動退贓、積極履行財產刑,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滿泉,男,原中山火炬工業聯合總公司工程經理,因犯受賄罪於2010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0月30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執行機關廣東省四會監獄以罪犯黎滿泉在考核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肇慶中院於2014年4月立案後,將假釋建議書等材料通過網際網路予以公示,並於同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慶市、四會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聽庭審。
肇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黎滿泉雖在考核期間共獲表揚6次,改造積極分子1次,但原判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只繳納1萬餘元,另外還有受賄所得贓款82萬餘元未退出。該犯未能提供個人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證實其無能力履行財產刑。從黎滿泉獄內的收支明細看,其服刑期間往來錢款較多,月零花消費超過400元,高於一般獄內消費水平,有一定的退賠履行能力。
(二)裁判結果
肇慶中院認為,罪犯黎滿泉雖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較好,但其系職務犯罪罪犯,未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履行財產刑,消除其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尚不能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假釋條件,對黎滿泉不予假釋。生效法律文書已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布。
案例5
罪犯車成義依法收監案
--職務犯罪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不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及時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一)基本案情
罪犯車成義,男,原中國農業銀行齊齊哈爾分行風險管理部經理,因犯貪污罪於2012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9日,經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車成義患“高血壓Ш期”疾病,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執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2014年3月14日,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車成義患“多發腦梗死、腦萎縮、高血壓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第三條即“高血壓Ш期”之規定。後龍沙區法院依據有關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標準的規定,對車成義的病情進行了重新鑑定。2014年6月3日,經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車成義所患疾病為“高血壓Ⅱ期”,不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的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
(二)裁判結果
龍沙區法院依法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並及時將罪犯車成義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案例6
罪犯吳正減刑案
--罪犯緩刑考驗期間見義勇為構成重大立功,依法獲得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吳正,男,農民,因犯交通肇事罪於2012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羅市桃林鎮接受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2014年4月,汨羅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吳正減刑的建議。岳陽中院立案後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在吳正接受矯正的桃林鎮社區和網際網路同步公示,並於同年6月24日在桃林鎮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當地居民及在該鎮接受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餘人參加了旁聽。
岳陽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吳正在社區矯正期間服從監管,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集中教育及社區服務等活動,表現良好。2013年5月4日,吳正在經過桃林鎮楓樹塘時,發現一名兒童溺水,遂不顧危險,跳入兩米多深的水中將兒童救起。同年8月,吳正被汨羅市綜治委授予“見義勇為”稱號。2014年2月湖南省司法廳社區矯正管理局給予吳正重大立功獎勵1次。
(二)裁判結果
岳陽中院認為,罪犯吳正在緩刑考驗期間積極參加社區矯正部門組織的集中教育和社區服務活動,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依法應予減刑。遂當庭宣告對吳正減刑七個月零三天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社區矯正機關亦於當天為吳正辦理了解除社區矯正的手續。減刑裁定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7
罪犯魏玉慶假釋案
--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依法獲得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魏玉慶,男,南開大學畢業生,因犯招搖撞騙罪於2012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判決生效後交付河南省安陽市監獄服刑。魏玉慶服刑一年零九個月後,安陽監獄提出其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假釋。2014年9月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將假釋建議書等相關材料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示,同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名有關方面的代表受邀旁聽了庭審。
安陽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魏玉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積極改造,獲得表揚1次,記功1次。另查明:(1)林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證實,魏玉慶家在農村,父母常年身體不好,家庭經濟條件困難,其本人及家人平常無不良嗜好,與鄰居關係相處和睦。其居住地村委會、鄰居及其家屬均表示願意協助對其進行監管教育。(2)刑事判決書及諒解書證實,魏玉慶雖在犯罪中騙取他人一定數量的錢款,但案發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定,全部退還所騙款項,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社會影響不大。(3)魏玉慶具有較高文化程度,假釋後有能力憑藉自身的勞動獲取生活來源。
(二)裁判結果
安陽中院認為,魏玉慶確有悔改表現,且假釋後再犯罪的可能性較小,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該院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代表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對魏玉慶作出準予假釋的裁定。假釋裁定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8
被告人李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玩忽職守案
--原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李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玩忽職守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宏,男,原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罪犯李宏亮故意傷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後,因患“惡性淋巴瘤”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11年9月初,華縣看守所所長王某向該案承辦人李宏報送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李宏審查後提出缺少監獄的拒收證明,王某又到華山監獄通過個人關係,辦理了華山監獄對李宏亮的拒收單並交給了李宏。此後,李宏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材料置於其辦公桌內,既未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也未向本庭庭長、主管院長匯報,更未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導致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和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決刑罰後長期脫管,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繼續危害社會,2012年6月再次參與故意傷害犯罪致一人死亡。李宏的玩忽職守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聲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2014年12月吳堡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抗訴,目前本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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