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

法[2010]148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如何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溯及既往。 三、原屬於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監察對象的法院領導幹部退休以後,因違紀違法需要給予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待遇的,由上級法院向退休人員原所在法院提出監察建議,並由該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法[2010]148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溯及既往。《條例》發布前已做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如需要進行複議複查,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做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紀,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處理。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以後因違紀違法應當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的待遇的,應由其原所在法院監察部門參照《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中如何扣減退休金問題的答覆》(監法復[2004]1號)的精神,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並由該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屬於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監察對象的法院領導幹部退休以後,因違紀違法需要給予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待遇的,由上級法院向退休人員原所在法院提出監察建議,並由該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此復。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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