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管轄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管轄標準的通知》在1997.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克服種種困難,依法審理的大批經濟糾紛案件。1993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89.4萬件,爭議總金額705.44億元;到1996年上升到151.97萬件,爭議總金額達2699.31億元。其中,有不少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為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作出了貢獻。

為了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加強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巨觀指導和調查研究等工作,不斷提高經濟審判的水平;同時鑒於不少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多年未作調整,難以適應經濟糾紛案件增多、爭議金額增大的趨勢,經研究決定,對全國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管轄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範圍及案件爭議金額管轄標準通知如下:

一、山東、江蘇、河南、遼寧、吉林、湖北、湖南、廣西等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原級別管轄爭議金額標準的基礎上上調100%。

二、天津、江西、四川、福建、陝西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原級別管轄爭議金額標準的基礎上上調50%。

三、其他高級人民法院,此次暫不作調整。

四、調整後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爭議金額標準,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作相應的調整。

五、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在接到本通知後,抓緊研究,並於7月15日以前將調整的情況(包括本轄區內的所屬法院級別管轄情況)書面報我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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