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確定和表述不盡一致,有些法院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規範行政案件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就有關行政案件案由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條例內容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畫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畫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範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範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範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範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範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契約義務”、“訴XX(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併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行政賠償。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二、案由適用範圍和確定時間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係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三、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當出現行政管理範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如起訴鄉鎮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範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鎮)政府行政處理”、“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時,案由可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方式來確定。
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該通知的過程中有何問題,請注意總結並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