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是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發布的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不良資產剝離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38號)和《關於委託中國農業銀行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的通知》(財金函〔2009〕34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受財政部委託處置其股改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降低處置成本,現就農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涉訴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農業銀行處置上述不良資產案件時,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所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及有關答覆、通知的規定。

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委託處置資產證明檔案,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確認農業銀行處置的不良資產屬於受財政部委託處置資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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