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在2002.07.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德才兼備的職業法官隊伍,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必須按照《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2002-2005年全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要求,加快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步伐。

一、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主要任務和原則

1、1998年以來,全國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執行法官法,在抓好審判工作的同時,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嚴肅執法,秉公辦案,湧現出一大批先進模範人物,為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事實證明,法官隊伍是好的,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但不可否認,法官隊伍現狀離黨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法官隊伍整體素質尚不適應形勢與任務發展的需要,違法違紀現象還時有發生。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從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公正與效率”世紀工作主題的高度,深刻認識建設高素質職業法官隊伍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視隊伍中存在的問題,走人才強院之路。

2、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品格高尚的職業法官隊伍,為全面實現“公正與效率”世紀工作主題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

3、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二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三是堅持“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四是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五是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實事求是;六是堅持改革創新。

二、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基本內容

4、法官職業化,即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要根據審判工作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採取一系列措施,培養法官的職業素養,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5、嚴格法官的職業準入。按照法官法規定的條件選任法官,進一步規範法官選任程式,統一法官選任標準,從學歷、任職資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職業準入“門檻”。一方面確保準入的人員從一開始就具有良好的條件、較高素質;另一方面確保不合格人員進不了法院,當不了法官。

6、強化法官的職業意識。

一是增強法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在任何情況下始終與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時候都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

二是增強審判獨立意識和中立意識,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法律事實的判斷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響和干擾。

三是增強平等意識,堅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增強司法公正意識,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守公開、公平的司法程式,確保司法公正。

五是增強司法效率意識,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司法職責,堅決消除拖拉現象,確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使當事人儘快擺脫訴累,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六是增強自尊意識,深刻認識自己從事的是一項崇高而光榮的事業,提升職業的神聖感和使命感。

七是增強司法文明意識,切實改進工作作風,遵守司法禮儀,堅決防止和克服方法簡單、態度粗暴等現象。八是增強司法廉潔意識,做到一身正氣,一塵不染,執法如山,清廉如水。

7、培養法官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通過職業化建設,使“準則”的要求成為每一位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品格,成為其生命和靈魂的一部分。

8、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通過職業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使其對法律知識有廣泛的涉獵和深刻的理解;同時不斷增強法官的審判實踐經驗和技能,提高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實行審判工作的專業化分工,著力培養法官不同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特長,使他們儘快成為一定審判領域的專才。

9、樹立法官的職業形象。通過職業化建設,切實轉變法官的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從小處著眼,從細微處入手,不斷培養法官的職業氣質,樹立求實、嚴謹、剛直、廉潔、文明等職業形象,使法官成為社會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10、加強法官的職業保障。要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權,維護司法公正。第一,保障法官的職業權力。法官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同時,也要杜絕法院內部的行政干預,落實合議庭、獨任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第二,保障法官的職業地位。法官一經任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上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支持法官嚴格依法辦事,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第三,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維護法官職業應有的尊榮。

11、完善法官的職業監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訴訟體制本身的監督制約作用。同時,主動、認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照法定程式接受法律監督,積極接受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繼續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重點查處利用審判權、執行權貪贓枉法的人和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進一步純潔法官隊伍。

三、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思想基礎和組織保證

12、始終把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放在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首位,堅持不懈地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法官隊伍。

13、要把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重中之重,教育廣大法官堅決按照“貫徹‘三個代表’要求,關鍵在堅持與時俱進,核心在保持黨的先進性,本質在堅持執政為民”這一根本要求,不斷增強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始終保持一種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法院工作,以是否促進先進生產力發展、弘揚先進文化、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檢驗法院一切工作的最高標準。

14、大力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強法官的黨性鍛鍊,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自覺抵制金錢、人情和關係對審判工作的侵蝕和影響。

15、教育廣大法官牢固樹立宗旨意識,繼續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的統一,切實加強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繼續開展各種形式的爭先創優活動,努力形成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良好風氣。

16、加強法官隊伍的作風建設,按照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緊密聯繫實際,認真解決在思想作風、學風、審判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7、進一步加強法院基層黨組織建設。法院基層黨組織是法院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也是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保障。要抓好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解決法院黨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執行黨的紀律,認真查處違反黨紀的行為。高度重視在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中發展黨員工作,補充新鮮血液,增強黨組織的生機和活力。

18、繼續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標本兼治,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範領導幹部的職務行為。緊密聯繫法院工作實際,從隊伍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抓起,從人民民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改起,在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時,有計畫、有步驟、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整頓,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建設

19、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是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關鍵。要狠抓領導班子建設,努力把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業務素質高,清正廉潔,嚴肅執法,作風優良,具有較強凝聚力和戰鬥力的領導集體。

20、嚴格按照法官法的規定選配法院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法院領導幹部,既要符合一般領導幹部的條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法院領導幹部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工作經歷。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不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人員,都不能任命為院長、庭長,不能進入領導班子。

21、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的考察和協管力度,認真協助地方黨委,嚴格按照法官法的規定選配好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尤其要選好配強一把手,確保國家審判權牢牢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的法官手中。

22、大力選拔優秀年輕幹部進領導班子,不斷最佳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領導班子活力。按照中央規定的各級領導班子年齡結構的目標要求,及時把德才兼備、實績突出、民眾公認的優秀年輕幹部選拔到各級法院領導班子中來。對特別優秀、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可以破格提拔,及時放在重要崗位上鍛鍊。

23、充分發揮不同年齡段幹部的作用,特別是要發揮有經驗的審判骨幹的作用。處理好注重高學歷、年輕化和注重實踐經驗、保護審判骨幹的關係,形成合理的領導班子年齡梯次結構。

24、進一步加強法院後備幹部隊伍建設。上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協助地方黨委確定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後備幹部人選,努力保持後備幹部的數量、質量和活力,使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有充足的後備人選。要主動與地方黨委溝通、協調,有計畫、有步驟地對後備幹部進行培養和鍛鍊。

五、深化改革,不斷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

25、實行法官定額制度。在綜合考慮中國國情、審判工作量、轄區面積和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在現有編制內,合理確定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

26、改革法官遴選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補充法官人選,必須經過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統一測試、考核,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遴選。被錄用的人員在被任命法官職務前,必須接受培訓,培訓合格才能任命為法官。對目前尚未達到法官法規定學歷的現職法官,要進行統一的學歷教育和專業培訓,在規定期限內達到任職條件。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任職條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式免除其法官職務,調整工作崗位。

27、加強對法官遴選工作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絕不允許出現超定額、降低條件、違反程式選任法官等現象。

28、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任制度。在確定法官員額的前提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職位出現缺額,逐步做到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任。

29、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確定法官員額後,一些不能繼續擔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條件的人員可以擔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可以被選任為法官。此項工作要在積極開展試點並取得成功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30、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書記員屬於審判事務性輔助人員,實行編制單列、職務序列單列。各級人民法院補充書記員,一律實行聘用制。同時,要做好現有書記員的平穩過渡。

31、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幹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水平。

32、繼續實行交流、輪崗制度。法官交流原則上在法院系統內部易地進行或者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同其他法律工作崗位交流,並向重要領導崗位輸送優秀法官。配合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逐步加大東西部法院法官交流的力度。法官輪崗要以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33、改革現職法官培訓制度。大力加強對法官的職業培訓,建立健全與法官選任相配套的法官職業專門培訓體系,完善法官繼續教育制度,逐步實現以知識型培訓為主向能力型培訓為主的轉變,從普及性培訓為主向專業化培訓為主的轉變,從臨時性培訓為主向規範化培訓為主的轉變。

34、加強對法官經濟、金融、管理和科技等專業知識的培訓,增強社會知識和社會閱歷,提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5、充分發揮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的作用,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大經費投入。國家法官學院和地方各級培訓機構,要注重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圍繞審判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崗位培訓,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計培訓班次和內容,做到有的放矢。

36、改革法官懲戒制度,全面落實法官法有關法官懲戒的規定。建立、健全審判行為規範和審判紀律規範,完善既能嚴肅查處法官違法違紀行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辯權利的程式。把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寓於法官管理的各項措施之中,並進一步健全法官自律制度。

六、切實加強領導

37、進一步增強黨的領導觀念,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隊伍建設的部署和決策,及時向黨委報告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不斷把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推向前進。

38、加強對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出台的各項措施,要認真貫徹執行,並加強監督檢查;對經實踐檢驗已經成熟的經驗,要及時加以規範,形成制度;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要認真研究和解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39、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任務十分艱巨。在推進的過程中,既要牢牢把握中國的國情,不能簡單地照抄照搬外國模式,還要充分考慮各地區在經濟、文化、人才資源等方面實際存在的差異,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逐步深入。

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進取,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努力開創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新局面。

2002年7月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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