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通知》在2004.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連發生,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政治穩定,現就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切實加強對這類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當前,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手段更加狡黠,欺騙性更強,導致大量人民民眾上當受騙。不少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員範圍廣,給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造成巨額財產損失,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由此導致的群體性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面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有效遏制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堅決貫徹依法嚴懲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方針,加大對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打擊力度。金融犯罪一直是我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打擊重點,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是金融犯罪刑事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發案較多的地區,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嚴厲打擊這類犯罪的專項行動,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政治穩定。對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一定要貫徹依法嚴懲的方針,保持對犯罪的高壓態勢,以有效震懾不法分子,保護人民民眾利益。一旦案件起訴後,即應儘快開庭,及時審結。對集資詐欺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應該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決不手軟。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要依法適用財產刑,並加大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獲取非法利益。對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一定要依法從嚴懲處。

三、堅持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積極參與金融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把依法審判與法制宣傳有機結合起來。注意通過依法公開宣判、新聞媒體宣傳等各種行之有效的形式,揭露犯罪騙局,教育廣大民眾,提高公民防騙意識。要妥善處理涉及眾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時將被騙的集資款返還被害人,配合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案件的善後工作,儘量將犯罪造成的不良後果降到最低限度,確保社會穩定。對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資金管理制度和環節上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以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審判這類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對於近期受理的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大要案的審理情況,要及時報告我院。審理集資詐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政策性強,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疑難,各高級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加強指導,及時報告我院。

200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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